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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政府采购立法 今后“谁采购、谁负责”
发布日期:2011-08-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09
  “根据现行规定,政府采购由评审专家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为明确采购人的采购责任,今后将实施‘谁采购、谁负责’原则,全面确保政府采购廉洁。”12年前深圳在全国最早出台政府采购地方性法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昨日对该法修订草案首次进行审议。
  
  市法制办主任王璞称,深圳市政府采购总体运作良好,但也部分存在效率低、价格高、质量差等问题,因此修订草案主要从提高政府采购效率、采购质量,降低采购价格等方面予以了新规定。同时,为了全面确保政府采购廉洁,一是明确了由采购人负责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任;二是严格规范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
  
  修订草案还新增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凡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向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
  
  而采购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出现“与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擅自增设政府采购项目审批或者增加审批程序、条件的;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玩忽职守,不履行监管职责的;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之一的,将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其中,串通或内定中标的,采购无效。
  
  据了解,采购监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还将分别建立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和供应商诚信档案。违法违纪受到处罚或者处分的将被曝光,诚信守法的则予以奖励。此外,还将建立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聘请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市民代表等担任监督员。

    来源: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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