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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采分歧导致质疑变诉讼
发布日期:2011-08-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37
  “你是否同意被告出具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中的内容?”“我同意财政局的投诉处理结果,但不同意其裁定的理由。”

  以上是某地政府采购中心在采购灯具项目时引发的行政诉讼中的法庭审理环节主审法官与该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之间的对话。

  近日,笔者在对某地政府采购中心负责人的采访中获悉了这样一个奇怪的案例:未中标供应商对采购中心发出了质疑,原中标供应商则因为不满该地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直接向管辖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将财政局告上了法庭。该采购中心负责人作为法庭追加的第三方,在法庭上接受法官的询问。

  原来,该项目涉及的具体货物为该地中小学校的照明灯具,为保护学生视力,按照专家论证意见,招标文件规定供应商提供的日光灯色温应不低于6000K,采购中心在完成该项目后,在网上公布了中标结果,而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前,某未中标供应商经过调查发现,事实上中标供应商提供的日光灯的色温远远没有达到招标文件的要求,遂向该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

  根据未中标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中心向该地采购办提出了裁定采购结果无效、重新开展采购活动的请求。

  “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中标供应商确实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于是我们采纳了质疑方观点,暂停了中标通知书的发放。”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实质性条款不能满足,这恐怕谁都救不了原中标供应商。但该地采购办的投诉处理决定却让人大跌眼镜。在采购办的投诉处理书中,没有采纳采购中心关于中标供应商不能满足实质性条款的意见,而是以采购中心的程序操作瑕疵为由裁定采购结果无效,责令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据该采购中心负责人介绍,采购办认为该项目投标供应商数量没有满足法定要求,而实际上,除了后期因为资质条件不满足排除了两家供应商之外,包括中标供应商和该质疑供应商在内,一共有4家供应商参与了评标。

  “符合资质的投标供应商超过3家,公开招标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同样是采购结果无效,原因却各不相同。不满足实质性条款,中标供应商即便被“拉下马”也应该是心服口服。但因采购办与采购中心看法的不同,让中标供应商找到了翻盘的“突破口”。

  以采购办的投诉处理违法为由,原中标供应商直接向管辖地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撤销采购办的投诉处理决定书,并维持中标结果。而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同样看出了采购办与采购中心在裁定中标结果无效问题上的分歧,于是也就有了本文开篇的那段对话。

  该采购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一案件目前仍在审理过程中,但相关的案情已非常清楚,虽然中标供应商确未满足招标项目的实质性要求,但采购办做出的中标无效投诉处理决定的依据却是张冠李戴。如此一来,原中标供应商的胜诉宣判只是时间问题。

  一个并不复杂的项目,因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不畅,导致了意见分歧,割裂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的统一链条,让赢者胜之不武,输者心有不甘,这值得政采人深刻反思。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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