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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一”平台到底整合什么?[上]
发布日期:2006-10-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0

   “四合一”平台通常指将政府采购、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如国有资产的房产出让)等四个涉及公共资源类的招标项目集中起来,到一个平台上——招投标中心操作,这种制度或称谓起源于浙江省。

    2003年8月,绍兴市在全省率先召开了现场会,会议要求在当年年底前各地都要逐步推行“四合一”平台制度,目前,它在浙江各地市可以说已遍地开花。据悉,全国各地前往浙江取经者几乎络绎不绝,但就现状看,只有零星的几个市套用了这种模式。而各地具体做法又有很大差别。

    最初的并非最好的

    以集中采购机构是否为独立的法人实体为依据进行划分,招投标中心有两种类型,一种为集中采购机构仅仅是招投标中心的一个部门,而另一种则是集中采购机构依然作为一个能够独立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存在。
 
    浙江各地市以及江苏省个别地市的做法可以归类于前者。在这些地方,招投标中心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集中采购机构与其存在隶属关系,对内是招投标中心的一个科室,对外称政府采购中心。各地大多至今还保留着政府采购中心的牌子,据说是为了对外交往联系方便,实际上采购中心已经不是独立法人。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只有一个任务,就是操作。人、财、物、对外责任承担,完全归于招投标中心。

    湖北、江西两省部分地市也推行了“四合一”平台模式,这些地市的做法可看作另一类型的代表,集中采购机构有独立的法人实体身份。大家只是共用一个设施比较完善的“舞台”,不存在任何相互隶属关系,也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实体性部门。确切地说,招投标中心只是一个为各实体单位提供“舞台”服务的服务机构,它的职能就是精心安排各家“表演”场次,避免撞车。在此种分类下,政府采购项目进场运作,有的地方付费,有的地方则免费。

    究竟哪种方式更可取?不论是已实践的地方还是尚在观望的地方,也不论是局内人士还是旁观者,大家的口径竟然出奇地一致,前种方法弊多利少,纵然有成例,但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很狭窄;后者虽可借鉴,但应谨防招投标中心按捺不住也走上“舞台”“表演”。

    应该寻求法理依据

    各地与招投标中心相伴而生的,还有一个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负责对招标投标市场交易活动的组织协调、管理监督和指导服务。与招投标中心的关系,通俗地说,就是“一套班子,两块牌子”。

    在集中采购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身份的情形下,招投标中心往往定位为,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场地、信息、政策、咨询等项服务,负责各项具体交易的操作;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能则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招投标领域内的交易管理办法;承担招标投标的综合监督、综合协调,负责对招投标中心执行招标投标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负责对招投标中心组织各类交易活动实施现场监督;综合受理招标投标中的各种交易投诉,协调处理招标投标活动产生的争议和纠纷;负责建设和管理全市评委专家库;负责招投标中心的管理;负责各交易主管部门派驻中心的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指导和协调全市的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工作,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加强和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管理的意见建议;负责对各县招标投标机构进行业务指导等。

    为此,对“四合一”平台心存质疑者认为,无论是哪种做法都有违《政府采购法》的初衷。首先,该法第二条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均应实行政府采购,但建筑工程采购却作为一个并列项进入招投标中心由其他部门运作;其二,政府采购有具体的操作和监管主体,但招投标中心与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却鸠占鹊巢。
 
    专家认为,出现这种情形的根源在于《政府采购法》与《招标投标法》的并行与交差导致了某种冲突,但用一部同等效力的法律否定另一部法律必然不合法。

    整合资源而非权力

    “其实是一种新的管办不分。规定招投标中心由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监管,实质上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就是一个空架子,由各对口监管部门的领导组成。招投标管理委员会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隶属于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副主任兼任招投标中心的主任。而招投标中心归纪委管。”了解浙江地市做法的人这样解析所谓的“四合一”平台。

    说到在浙江等地市因“四合一”平台而衍生的监管重叠和交叉,经常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为了监管招投标中心的具体操作行为,又额外成立了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加之纪检、监察、采购办、建委,光监督招投标中心的监督部门就好几个,权力交叉是扯皮的由头。其实不在于行政机关如何监督,任何评审流程若有舞弊行为根本不易被发现,之前之后的监督才是关键,所以最务实的做法就是加强供应商的监督,经得起供应商的挑剔。 

    而专家则直言不讳地说,这种做法是借着“整合资源、便于监管”的幌子在整合权力,其实是另外一种集权方式,过度集中后往往不利于监管了。

    针对另一种“四合一”平台的运作方式,实践也让许多人心怀隐忧,如何确保招投标中心的功能只是“提供交易活动服务场所”?对此,湖北省专门下文强调,“政府采购中心在综合招投标中心办公的,职责要明确,人员要分开,综合招投标中心不能直接从事政府采购招投标执行活动”。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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