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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合一”平台到底整合什么?[下]
发布日期:2006-10-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5

    实践者之声
 
    谨防“确认”变“审批”
        
    湖北E市:纪律检查委员会要求建立综合招投标中心,以便于集中监管,招投标中心的主体由市发改委组成,由其主持工作运转。各单位采取租赁场地的形式统一进入招投标中心运作,凡是招标项目都进入,按照项目价格的2‰收费,这是省物价局认可的收费标准。

    招投标中心大厅设施配备比较齐备,可同步录音录像。招投标中心有责任保存相关资料,一旦发生争议,可以调出来查阅,所以开评标过程的录音录象资料由招投标中心统一保管,其他资料(包括开评标现场的文字资料)还是由集中采购机构自行保存。

    专家库设在招投标中心,但由财政部门监管和维护。在财政部门监督下,专家统一由招投标中心工作人员在开标前半个小时抽取。集中采购机构要做的,只是提前交给招投标中心一份文字资料,交代具体需要哪类专家。专家抽取过程也同步录音录像。

    抛开局部利益关系,大家共用一个“舞台”表演自己的节目,还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一种方式,如果像某些地方统一成一个实体,那权力就太集中了。但这个“舞台”应该是免费的,因为本身是为了节约资金,一旦加入收费的因素,在执行的过程中可能会逐渐走样。招投标中心的功能就是为各方提供一个具体操作的“舞台”,不具备管理职能,只应局限于开评标大厅租赁者的身份,其职责是协调和维护设施和秩序。但实践中招投标中心有时会忘记自己本来的身份,如每个项目的场地协调工作,集中采购机构要做的是在适当时间之前通知招投标中心,以便安排场地,招投标中心则应记载下具体情况,做好安排和协调工作,以免因工作失误引发措手不及或扯皮,但有时招投标中心却把“确认功能”变成“审批功能”。
 
    江西F市:各类招标项目,大家统一进场办公、资源共享。按照每次占用场地的大小收取费用,如需要多大规模的开标室、评标室,按使用面积取费。政府采购项目是无偿占用场地,集中采购机构隶属于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中介操作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必须进入招投标中心统一运作。

    这样集中采购机构的压力似乎减轻了。原来招标尽管也一贯力求公平、公正,但不了解具体情况的人总是爱私下揣测,认为集中采购机构在操作中可能有什么猫腻,容易产生腐败问题。这样一个站在中立角度的机构提供了“一站式”服务场所,无形中使操作更加透明。另外,他们提供的证据也代表一方,一旦有供应商到财政部门去投诉,财政部门需要对现场进行核实的证据,可以直接要求招标投标中心提供。
 
    多个婆婆 多些问题
 
    浙江A市:招投标中心是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政府采购中心是一个科室。目前已经是“五合一”了。具体包括政府采购、建设项目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药品采购、产权交易(如国有资产的房产出让)。
 
    浙江B市:其实任何一种方式的诞生都有其背景,不应盲目行事,应该探索其理论依据和事实依据。

    “四合一”平台有一定优点,对采购中心来讲,责任小了,担子轻了,所以压力也小了,动脑筋的积极性不如原来了;资源整合、共享了,有专门的一个办事大厅,几个部门集中办公,不用自己安排场地了;几个部门可以互相借鉴学习,内部信息交流比较方便了。

    但依赖性增强了,积极性和创新性降低了,采购中心人员不愿动脑筋了,不再一心想着如何做大做强政府采购;“管采分离”后,基本上割断了与财政部门的联系,财政系统关于政府采购的一些信息,如果不主动去获取,有时就传达不到采购中心;块状分割比较严重,上下缺乏联系,不利于与业界其他同仁交流、沟通;没有人牵头,采购中心成了“上无联系点、下无落脚点”的悬空单位。

    浙江C市:对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采购行为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药品都纳入了。其实这些大范围讲都是政府采购的范畴(根据法律定义理解)。各单位合署办公可以,但大家应该在同一个“舞台”上“表演”自己的节目。现在政府采购中心的名字没有了,印章没有了,不符合法律关于政府采购中心定位的规定。

    浙江D市:按照规范要求,体制不是很顺,具体问题处理各地很不一样,法只规定了具体原则,具体操作时就不统一。

    其实政府采购过程的中间环节只是受惯性影响的过程,只要按照程序走,中间环节一般出不了问题。制定招标文件和验收这一前一后倒很重要。现在全国集中采购机构归属不一,反倒不如在财政系统时易于开展工作了,既然法律规定不隶属于任何行政部门,那么就直属政府,从财政系统分离出来再归于其他部门管理,没实际意义,多个婆婆就多了问题,有害无益。要从做好工作的角度考虑,抛却部门利益和个人利益。(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宋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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