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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介机构不得担任物业管理招标人评委
发布日期:2011-08-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95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维护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近日,天津市下发《通知》针对物业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出现的情况进行了明确。

  按照规定,在投标过程中凡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一年内不得参与投标活动:一是投标申请人在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以任何理由(包括超过规定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放弃投标活动;二是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确定的时间到达踏勘现场。投标人一年内出现三次超过规定时间30分钟以上到达现场的。三是投标人一年内出现三次废标的。同时,取消“确定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应当在招标人书面澄清疑问后24小时之内向招标人递交《投标确认函》”的规定。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中标人拟派驻的项目经理在业主入住前不得代表本企业参与其他新建物业项目的投标活动。

  《通知》还明确提出,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的,由市物业管理招投标服务中心从该项目的评委中指定一名专业评委,对确定为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修改情况进行复审,合格后签署意见。中介机构不得担任招标人评委,中介机构承接招标代理业务时,不得派人担任招标人评委参与评标。在招标人办理前期物业管理备案前一经发现,视为评标结果无效,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记者胡晓伟)

    来源:天津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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