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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率先定调未来两年集采工作
发布日期:2011-08-0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52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延续了去年在全国率先下发新一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做法,于近日再次率先为未来两年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定调。与往年不同的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2~201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简称“新目录”)改变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延续多年的一年一次下发目录的做法,将目录的执行 时间 一次性延续到两年,以提高 政府采购 业务的监管、执行效率,保持政府采购政策的 连续性 。 
据悉,新目录虽然大体延续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相关政策,但在整体上用语更加严谨,要求更为严格,规定更趋细致。新目录不仅划定了未来两年政府集中采购范围和公开招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并与时俱进地更新了部分内容,从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以及进口产品采购许可等多方面对采购工作进行了规范。
    实践成功 沿用新限额标准
  据《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了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0年的政府采购规模为103.69亿元,创历史新高。在此之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财政厅 大手笔调整了货物、服务类项目的政府采购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即将服务类项目30万元(含30万元)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提高到60万元(含60万元),货物类项目由60万元(含60万元)提高到80万元(含80万元),货物类中的 软件 开发项目提高到100万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 办公室 有关 工作人员 表示,如此调整主要是为了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体现抓大放小的工作原则,提高采购人的积极性,从而使预算单位更主动、自觉地遵守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由于2010年中下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时,新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刚刚实行半年,采购人还未完全适应,新规则的执行效果不容易评估。但随着2010年政府采购数据的最终出炉以及各方面情况的最后汇总,实践证明了新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对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积极促进作用,因此,新目录坚定地沿用了货物类80万元、服务类60万元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
   工程 投资50万元以上纳入集采 
  新目录中,B类即工程类的规定十分引人注目:建筑物中的公用房建筑、住房建设、公益 设备 建设、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以及修缮、装饰工程和系统集成、网络工程等,凡是单项造价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投资评审中心评审后总额达到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纳入政府集中采购。 
  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 负责人 介绍,新目录将公益性设备建设以及纪念性建筑设施建设进行单独强调,旨在重点强化这些项目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的力度,不再让这些项目游离在政府采购的监管之外。另外,从这些工程类项目的属性和用途来说,纳入政府集中采购也是毫无争议的,只要投资限额达到一定标准,就应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操作,保证项目的公开透明,营造良好的社会声誉。 
    细节调整 目录更规范严谨
    新目录还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对一些细节性规定加以完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由于新目录的执行时间为两年,因此其中的每一条规定都必须经过反复论证并被证明科学可行,同时在一段时间之内可应对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实际问题。
  例如,新目录取消了监控设备的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而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区级2011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中,这类货物单次采购金额10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0万元以上才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同时,新目录也降低了路由器和交换机的政府集中采购限额标准,即不再执行两类货物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5万元以上的老标准,而是只要单次采购金额1万元以上、年累计采购金额3万元以上就必须走政府集中采购程序。值得一提的是,新目录中货物、工程和服务类的最后一个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均是“ 财政部 门规定的其他货物(工程或服务)”,旨在体现语言的严谨性,为财政部门解释或因特殊情况修改、补充目录做好准备。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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