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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采购监管权如何运作[三]
发布日期:2006-10-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4

    二、监管者权力运作现状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惊讶于监督者拥有权力之多,当然这些权力大部分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也有一部分是当地政府采购现状约定俗成的,是否正确合理有待进一步讨论。笔者认为监督权的正确执行必须要符合具体程序规定,既然是“监督”就得有监督对象或者客观存在物,假如监督机关自搞一套,身兼运动员与裁判员的双重角色,那么所谓监督权也就变味了,实质上就变成了监督机构的执行权了,必须对此类“执行权”进行监督,而在目前的采管体制中,这方面制约力还处于真空状态,因此势必会出现了监督权的越位与错位的情况。民间有句形象的比喻说得好:“公章拴在裤腰带上”,就是监督者滥用职权的形象写照。大部分监督机关权力运作情况是好的,正常的,起到了应有的规范管理作用,但也有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监管体系出了问题,监管动力不足。设想采管分离以后,监管部门能够专心履行监管工作,成效应该十分明显,政府采购工作总体效果与政策功能将得到初步体现。然而政府采购在我国还属于新鲜事物,国家在法律解释、实施细则、机构建设、体制环境营造等许多方面还有大量的工作要做,许多方面统一标准迟迟未能确定,致使地方各项监管工作也处于标准不一的状况,有许多工作存在明显的薄弱环节。

    主要表现在:网站建设迟缓,评委库得不到实质性的增补且人数有限影响评标工作质量,评标现场走过场,很少全程关注采购中心组织的评标行为,采购方式确定不能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界定的适用条件,一见领导批示立即更改采购方式,分散采购行为有随意性,因人而异,集中采购目录执行也很随意,未经政府采购项目票据照常报销,给予不法行为名正言顺的渠道,采购资金审核走过场,未能进行实质性的把关审验,给采购中心工作造成被动,政策法规制定严重滞后,跟不上政府采购形势发展的需要,对当地政府采购体制与机构设置建设不闻不问,听任混乱局面自我表现,工作主动性积极性不高,更有甚者还滥用职权,超权执法,混乱采购秩序。各地机关监管机构或多或少存在着一些问题,对监管机构来说,这些工作不是不能做好,而是工作动力不足,行政不作为是有深刻背景的,采管分离后需要迫切解决的监管动力不足问题。

    我们认为监管动力不足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政府采购整体环境尚未进入佳镜,各种制约因素较多,限制了监管工作自觉性。政府采购许多关键性问题至今还没有解决的迹象,较为混乱的局面影响了政府采购整体声誉。还有一些制度上保障措施屡屡被领导因素、人情网所攻破,规范采购行为形同虚设或因人而异,严重影响了监管工作者的积极性,大面积出现懒散、怕管、怕得罪人的职业病。二是采购监管职业地位偏低,工作职能难以正常发挥出来。可以说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是领导头痛的事情,管多管少总会得罪一些既得利益者,每年的行风评议总要担着极大风险,而且这项工作与本部门管财理财格格不入,普遍得不到重视。采购法虽然赋予政府采购监管权力,却未就机构建设提出明确规定,与政府采购监管地位相对称的职业地位是保证执法水平,执法积极性主动性的根本保证。针对机构建设与运作的现状,建议在财政部门成立专门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提高级别,最好由财政部门分管领导任机构负责人,专抓政府采购监督工作。三是投入较多而得不到领导支持。正常的采购监管工作要花费一定资金,如网站建设与维护,评委培训,管理费用,随意抽取系统费用,文件发布成本费用等,还有名目繁多的媒体赞助费等。

    一般思维认为这些工作都是为政府采购服务的,理应由存在一定收入的政府采购中心出费用,而由于采管分离,采购中心与监管部门属于两个部门,从这点上说让采购中心出钱就行不通了。监管者没有收入而要为被服务对象付出很多,而有固定收入的采购中心却坐享其成,很滋润,监管部门心理上就有不平衡的感觉,而寻求权力上的平衡就是必然要求了。财政部门领导对于这种状况肯定也是不满意的,自然而然对监管工作会“另眼相看”了。
   
    第二,权力得不到控制,寻租谋利成为可能。失去监督的权力如脱缰的野马,恣意驰骋于缺乏监督监督者的程序与机构,甚至在监督者就是权力的前提下,监督者一旦拥有的执行力方面的权力,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寻租行为。诸多自行采购后的签章报帐,非定点单位盖章放行,定点采购中如印刷与汽车维修以及货物类审核报销票据时放低要求,定点单位的确定,越过评委确定中标候选人范围,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等等行为,是权力失去监督后恶性膨胀的结果。因为这些执行权力都是终审权,一旦大笔一挥,公章一盖,供应商和采购人手中的票据就成了金钱,巨大的物质利益引诱着撑权者,使他们利令智昏,被采购人与供应商牵着鼻子走。
   
    第三,公共权力插手具体业务工作,使用双重标准,干扰集中采购机构正常工作。集中采购机构怎样独立地行使操作权,外在保障措施是什么,与采购监管部门关系如何确实是一个大的问题,处理不好就会影响工作的正常开展。笔者认为其实要处理好两者关系贵在实事求是,不能死板教条,本本主义,要结合当地具体的采购现状做出科学合理安排。首先是理清采管双方权力与义务关系,并严格执行。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机构是执行具体采购业务的事务部门,标书制作、评分办法起草、评标组织、评委确定的结果、定点采购票据审核、履约检查等,这些工作都是具体业务,一旦监督机构直接介入,就属于违法行为,将使其行为进一步失去监督,采购风险激增;二是处理问题不得使用双重标准。

    根据亲疏关系的不同,付款审核时使用双重标准,不深入政府采购一线,对供应商投标不足三家的询价投标项目刻意追求货比三家,宁可要所谓的程序合法而不要工作成效,意气用事,死板教条,让采购中心一而再、再而三地重招,不能结合供应商数量短缺、投标需求紧急以及采购人对比价结果认同等实际情况,作出灵活处理,相反却让采购中心反复多次废标,造成采购机构形象受损,而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把矛盾上交,对外宣称这是采购中心的事情,与他们无关,这种高高在上与不负责任的监督方式令人气愤。三是不能对某个具体采购项目指手画脚。监管不是针对具体细节,而是要从大政方针法规制度建设着眼,不能抱着对采购中心不信任的态度逐相检查,惹得采购中心疲于应付。采购中心有处理日常事务的权力,政府采购监督检查虽可以不定期举行,但原则上是一年两次,不要认为监督机关可以无休止地介入具体的政府采购细节中,要保证每年两次的考核检查的成效,抓住纲领性的问题,对一年两次的考核要动真格的,注重效率,不能马虎,要及时指出采购机构原则性问题,限期整改,甚至可以让其停业整顿,这样做比事无巨细整天忙于找岔子来得成效更大,更符合法律规定。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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