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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采购监管权如何运作[四]
发布日期:2006-10-23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5

    第四,对集中采购机构的发展不闻不问,放手让采购中心随心所欲,监管不力或监管缺位、失位。有些地区采购监管部门在行使监督权时,未能放正位置,主动让出监管权,让采购中心为所欲为,自己抖落成“逍遥派”。对政府采购执行程序、工作步骤、采购市场规范、采购人行为约束、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情况漠不关心,草率制定集中采购目录与采购工作实施办法,不作充分市场调研,完全是应景之作,对当地采购工作实践无任何指导意义。监管工作都是象征性地走过场,如采购项目评标现场监督仅是签到报名而已,整个评标现场绝大部分时间不在现场,或者有时根本不想参与监督,甚至在监标时讲一些外行或带有倾向性不负责任的话语,让评委与采购组织方左右为难,动不动就喊着“废标”,逃避承担责任,漠视采购中心前期大量的艰苦性的工作付出,把评标视同儿戏,随意性风气很大。
   
    第五,刻意回避政府采购工作机制与环境不畅等问题,明哲保身,行政不作为泛滥成灾。作为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面对政府采购工作环境不顺的种种问题,不能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这样做显然不利于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只能使采购执行机构陷入困境中。政府采购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采购中心缺乏独立发展空间,淹没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大舞台中;对占财政支出80%以上的工程招标失去监督权;招标代理机构抢占政府采购份额;采购人有选择地委托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通用项目给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人刻意逃避公开招标并用领导批示形式追求自我购买;采管不分现象还在一定范围存在;集中采购机构设置未得财政拨款,生存艰难,环境恶化,有被弱化和边缘化的趋势;工程招标尚未纳入政府采购有效范围。

    这些问题很大程度上与监管部门的行政不作为有关,监管机构行政作为缺乏激励与动力机制,按照市场经济原理,监督机构没有经济动力,而集中采购机构可以通过收取一定比例的中标服务费获得经济利益,这种利益上的不对称会使得行政行为的驱动力不足,经济利益上的不对等心理膨胀的结果,使得监督机构有可能放弃神圣的监管使命。更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监管部门缺乏平级或上一层的有效监督,仅仅凭借行风评议风险、年终考核权重,或者走马灯轮换的领导政绩上的追求等因素,没有制度上的约束力,是不能起任何作用的。监管者可以平静地、相安无事地追求放任自流,因为没有谁能指出、更确切点说是约束其行政过失。
   
    三、对监管者加强监督的措施
   
    在目前没有更好的对监督者不良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的情况下,或者说不能再设立一个专门的对监督机关进行再监督的现状下,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权责明确分离,内部岗位设置,制度保障来加强相互监督了。监督与被监督其实与是一把双刃剑,一句话权力就是责任,权力使用得好能够正常行使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使用得不好,将会扰乱监督市场,破坏工作环境,那就得接受别人的监督,损害监督者的形象与权威,在这种情况下,被监督者完全可以站出来对监管者进行监督,及时指出其不正确地方,共同铸造政府采购的宏伟大业。
   
    一是制度是最好的监督者。各地要制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制度,明确监管工作的职能和面临的任务,达到的控制目标,以及对采购当事人的具体处罚措施,明确规定监督者的职责与义务,同时要有令则行,雷厉风行,对于监管机构无力处理的事务,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协商解决机制,用制度约束监督者的不规范行为。充分利用好采购资源,政府采购与监管其实可以分工协作,不改变工作职能,而达到相互监督、纯洁政府采购的目的。如关于采购方式的申报,应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和经过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由采购人与采购中心提出采购方式申请报告,由监督者审核批准,改变采购方式由监督者自己定的状况。又如对供应商的处罚权由监督者掌握,但处罚事由及处罚建议由采购中心给出,处罚内容必须公开发布,通过相辅相成的两套机构各负其职的行动,把抽象化为具体,以制度约束人为行为,保障政府采购监督权在正常轨道上运作。
   
    二是正确认识监管工作,提升监管机构工作积极性。监管采购不是指手画脚,趾高气扬,以权谋私,不是权力的展示,而是一种自觉的职能,是服务宗旨的根本体现,肩负着为国家把好财政支出的神圣使命,是一项光荣而艰巨的任务。财政部门有法律依据的监管机构,有各级财政上下协调一直的行政网络,只要理顺行政关系,把国家的宏观要求化作日常工作的自觉体现,就一定能够高效优质地做好监管工作。(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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