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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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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工程建设招投标腐败开一剂“良药”
发布日期:2011-08-0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64
  专家谏言:
  从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权利制衡机制入手
  业内专家曾认为,改变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腐败现状,应从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权利制衡机制入手。权力制衡机制缺失,极易在市场经济中引发权钱交易的腐败行为。在如今的招投标市场,权力制衡机制的缺失主要表现是,一些行业和部门不仅是招投标“游戏规则”的制定者、资金的支配者,更是代理机构的甄选者,在实际的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投标人之间上下级领导关系的现象也屡见不鲜。在这种的扭曲的体制下,招标工作的决策者,俨然成为决策、执行与监督权力于一体的“高危群体”,一些领导干部能很容易地利用手中的权力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通过权力寻租为自己牟取私利的现象,似乎也就成为因果关系的必然。为此,完善健全招投标各方的权利制衡机制是抑止招投标腐败的有力“利器”。
  从根本上改变目前招投标“同体监督”弊端也是防止腐败的一剂“良药”。由各系统的行政主管部门分头监管的监管机制,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但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我国的招投标领域的监管仍无法摆脱这种模式的约束,这种模式的监管必将带来诸如政出多门,各说各话;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各地的行业主管部门管理监督,缺少一个统一、权威的管理监督机构,招标采购主体与执法监督主体的混同的弊病。若仔细分析,不难发现,目前对工程建设的监督实质上是一种“同体监督”,即监督由建设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出现违规行为,也要由同一主管部门来查处,这样的监管机制若不能及时的改变,势必会加剧工程建设招投标腐败案的发案率。
  业内观点:
  加强制度落实监管力度亦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的有效途径
  明细与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制度落实监管力度更是将腐败扼杀在“摇篮”的有效途径。目前,涉及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投标法律法规,有些过于粗疏,比如大政方针设计的比较全面,但具体实施细节少,禁止规定多、配套罚则少,致使有些“与时俱进”的违规行为,一时很难区分是否属于罪的范畴,当然很多时候,制度本身并无问题,但是有制度不依,缺乏执行力,制度也就成了摆设。因此,当前重提完善制度,不仅需要为可能的制度漏洞打上补丁,同时也须明确对于制度的落实,以免完善的制度在现实中大打折扣。
  对在招投标中违法乱纪行为应加重处罚力度, 围标、串标、陪标等招投标违规行为,由于违法成本低,也让违法分子肆无忌惮。目前,串标行为即使被认定,只要情节不是特别严重,一般情况下处罚力度并不严厉,高利润回报与串通投标违规低成本之间有较大的反差。因此,笔者期待着即将年内颁布的《招标投标实施条例》能从根本上填补这一法规缺漏。(文/马昌盛)

    来源:中国采购与招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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