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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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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面临的几大尴尬问题[五]
发布日期:2006-10-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

    六、政府采购法尚不具备作为法律的应有权威,中国司法原则的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在政府采购法的层次上未能实现,任重道远。采购法遭受的尴尬原因与涉及面是多方面的,政府采购法作为一不业务法,部门法,规范的是政府采购行为,而目前的政府采购环境、诚信等级、社会行政体制与行为体制等许多方面并不是十分畅达,新鲜事物的政府采购更是面临着许多方式的挑战。政府采购的处罚力没有充足的保障,而实际行为中的违规行为一般也上升不到犯罪的层面,自然处罚力就疲软了。

    法律相当一部分的执行力不能被落实,是与行政体制有直接的关系,与中央的政策与财政部门协调有直接的关系,但是法律应该具有尊严,在维护权威与被闲置的两难选择中,法律的地位是尴尬的。各级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监管部门、社会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等有识之士在大声疾呼,但法律的权限被制约,社会环境对法律地位不认可,强制的法律保障执行的手段空前缺乏,使得法律的主要条款变成了空洞的概念,法律的威信似乎已经扫地。现在法律所不能解决的诸多问题恰恰反映该法是否能够生存的关键所在,如采管分离、工程采购、集中采购机构建设、集中采购目录的制定、采购人权力的控制与管理,监管缺位与越位,这些关键内容的规定应该是较为明显或者是有框架式说明的,而现实工作重点往往是逆法律精神而动。

    我们法律执行监管部门甚至还知法犯法,不主动出击,加据了法律被掏空边缘化的步伐,本来政府采购监管应该成为法律执行的急先锋,而现在却变成了违背法律规定的主要承担人,不能不说这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悲哀。当然财政部门有时不能够或者说协调不了别的部门利益,但是份内的事务中其实有大量的工作可以做。如采管分离完全可以在任内全程布置好,不是没有能力做,而是没有动力与责任感做,敦促成立政府采购各级组织机构应该也是监管部门力所能及的事情,监管工作不是直接插手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不是前台工作,要甘于沦为后台服务员,政府采购监管不是政府采购的主角,应该是配角与服务员,监管工作会议不能涵盖政府采购工作,监管只是政府采购工作的一个方面。
   
    法律的执行是集中采购机构丰富实践的直接依据,监管应就政府采购执行法律的正确性进行把关,假如连自己还在违法,而且是从根源上违法,那监管工作将沦为妄谈。当然法律的维护还要营造良好的环境,采购人、供应商、官员、社会各界、政府采购机构,社会代理机构及其管理服务部门等都是法律环境的积极营造者。我们应该共同努力,维护法律的尊严,自觉执行法律的规定,决策部门对于法律的执行的现状要有充分的认识,根据形势发展,根据丰富的实践需要,以及市场化发展的特点,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该认真执行的法律条款,应采取措施需要雷厉风行,就要坚决执行到位,有些不适应的条款也不要墨守成规,要有及时修改的勇气,免得法律条款不能有效执行,名存实亡,遭受尴尬境地,饱受社会各界的褒贬。总之法律首先是要被尊重,法律条款得到严格执行,让广大采购当事人与社会各界人士对法律心生敬畏,同时法律也要不断适应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为政府采购保驾护航。(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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