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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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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额以下可自选采购方式
发布日期:2011-07-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74
  “这件事不能就这样结束,我们一定要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在看到“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成交公告之后,B公司的负责人表示对这样的采购结果不服。
  
  原来,这已不是“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第一次采购了。早在半个月前,A市政府采购中心就为其向社会发出了公开招标公告。B公司正是这第一次采购的应标人之一。但由于公开招标时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投标人不足3家,“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首次采购无奈以废标告终。
  
  然而就在废标决定被做出的当天下午,A市政府采购中心就在当地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出了同一项目的竞争性谈判公告。5天之后,竞争性谈判如期举行,B公司再次参与。值得高兴的是,“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项目”的第二次采购吸引来了足够数量的供应商,竞争性谈判得以顺利进行。
  
  谈判当天,采购结果即出。C公司以56万元的报价最终获胜,B公司虽在各项技术指标和服务条款上都满足采购人的需求,且与C公司不相上下,却最终因在谈判报价上稍逊一筹而与该项目失之交臂。但面对这样的采购结果,B公司并不服气。
  
  于是,B公司向该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了质疑:第一,项目公开招标废标当天即发出了竞争性谈判公告,采购方式的转变是否得到了财政部门的审批?第二,B公司结合该项目市场普遍行情在竞争性谈判中报出了65万元,除去项目实施、售后维护升级和税费成本已基本不赚钱。而中标C公司却能报出56万元的价格,这一价格根本不可能完成该项目,其中存在恶性竞争的嫌疑。
  
  该市政府采购中心对此质疑十分重视,领导班子连夜加班讨论、分析质疑事项。经慎重决定,并征求了同级财政部门的意见,做出了以下答复:
  
  针对第一项质疑事项,采购中心认为“技术学院教学设备采购项目”未达到当地规定的80万元的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第一次采购采用了公开招标方式属采购人自愿选择,寄希望于引发最大化竞争,失败之后转以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勿须经过财政部门审批;关于第二项质疑事项,以两家公司针对同一项目的不同报价来断定报价低的供应商恶性竞争是不科学的,不同公司的经营方式不同,其产品成本就会不同,B公司应多从自身寻找原因,以求下次参与类似项目能够成功。
  
  面对采购中心这样的质疑答复,B公司的负责人表示:“上了一堂生动的政府采购实践课。”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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