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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中国县级政府采购的几个缺陷
发布日期:2006-10-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3

   《政府采购法》自2002年颁布实施以来,县级采购情况发展迅速,采购规模逐渐扩大,采购项目也逐渐增多,为节约财政性资金,促进廉政建设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基层单位对《政府采购法》的认识不够,加之县级政府采购管理中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使县级政府采购还存在着几大缺陷。主要表现在:

    一、乡镇一级政府采购意识薄弱。在乡镇财政未纳入县管以前,乡镇一级的单位除了购买小汽车以外,添置其他物品和服务类项目基本上不参与采购。究其原因:法律意识不强,乡镇大部分单位都认为花自己钱,干嘛还要多此一举;利益关系,采购人认为公家的钱多花一点没什么关系,只要自己不吃亏就行,在采购过程中中饱私囊;图省事,有些乡镇地理位置偏远,采购单位嫌办理政府采购手续麻烦,而且要“立等可取”,就自行采购;服务类采购的网点少,例如汽车加油,偏远的乡镇石油公司不设加油站或者加油站不具备定点服务的功能,这样乡镇就享受不到政府采购的甜头了。

    二、政府采购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规范的现象:指定品牌,大部分采购单位在采购货物时,刻意指定某种品牌产品,以达到让某家供应商中标,排挤其他供应商;采购单位以防止中标人提供假冒伪劣商品为由,特别强调要有某产品生产厂家或总经销商的授权,通过授权这样与某个供应商就价格、承诺、服务等条款达成内部协议,进行串标;有些采购单位以急用或上级指定点为由要求自行采购;有些采购单位故意先逃避政府采购,自行将货物采购回来以后,以不知道为由要求补办采购手续进行报账;有些单位在采购货物时为了达到某些目的,故意强调经济困难,不及时付款,以达到排挤其他供应商,人为地制造不公平竞争环境,以逃避政府采购。

    三、政府采购管理和监督措施不到位。政府采购机制不健全,具有采购与监管职能的单位混淆。有些县政府采购由监察部门负责审批采购项目,采购过程中既采购又监督,充当了运动员和裁判员双重角色,而采购中心的职能反而放在财政部门,让财政部门充当运动员的角色负责采购,失去了监管的职能,使“阳光工程”失去了制约机制。

    四、专家库建设滞后,专家专业范围窄,人数少,层次低,不能满足对评审专家的需求。大部分的县都未建立专家库,建立了专家库,专家的层次也较低,在评审的过程中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县级政府采购过程中规模大、专业程度强的采购项目,县政府采购中心根本采购不了,只好报上级采购办,要求上级采购中心进行采购。

来源:中国财经报    作者: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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