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稳步推进政采工作 迎接《实施条例》如期出台
发布日期:2011-07-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51
  近日从财政部传来消息,《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制定工作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之中,力争按照《关于印发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3号)的部署,实现年内出台。
  
  听闻这一消息,相信业界许多同仁都会感到欢欣鼓舞。自《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于2010年1月11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起,《实施条例》的修订与出台就成为了政府采购从业者最热衷探讨的焦点话题之一,国务院法制办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收到的4000多条反馈信息就是明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逐步推进,《政府采购法》中许多框架性的规定也需要与时俱进地细化,对于一些操作中的疑点、难点问题,需要出台相关规定予以规范和统一。实践越深入,政府采购业界出台《实施条例》的呼声就越高。当业界在今年年初看到《实施条例》已被列入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中“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并听到这一计划有望如期实现后,发自内心的喜悦自然溢于言表。
  
  但也有一些人可能对《实施条例》寄予了“过重”的期望,因此不仅关心其何时出台,也想从其他方面找到能支撑《实施条例》重要性的证据。他们发现,虽然《实施条例》与《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同被列入《关于印发国务院2011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3号)第一档即力争年内完成的项目,但《实施条例》被归为规范行政行为、加强政府自身建设需要制定和修订的4项行政法规之一;而制定《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被归为深化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需要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草案和需要制定的行政法规。他们于是得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分量显然重于《实施条例》的结论并因此而有所失望。
  
  这一看法是否科学其实有待考证。在我国初步建立的社会主义法制体系之中,各类法律调整的范围不同,作用也不同,但谁也无法被替代,同位法之间很难评价谁的作用更大,谁的“排名靠前”。
  
  毫无疑问,上文提到的观点固然表明了业界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程的关心,但根据立法分类不同来简单判定两项实施条例的重要性是欠科学的,这对呼吁《实施条例》尽快出台也没有实质意义。《招标投标法》本来就比《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的时间要早,其调整的范围也不限于政府采购领域的招投标活动。在这种情况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政府采购法》的指导下得到了蓬勃发展,直到2010年取得全国政府采购规模8422亿元的骄人成绩。以《政府采购法》为根本大法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框架基本搭建完成,从中央到地方,规范政府采购行为的各类文件不断健全。
  
  如今,在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十余年的积累之下,《实施条例》终于有望出台。此举是立足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本身的进步。这种进步是踏实的、科学的、时机成熟的。尤其是在我国加入GPA谈判面临新形势的当前,政府采购从业者将在《政府采购法》和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的指导下,面对更加艰巨的改革任务、更加充满希望的政府采购事业,又快又好地完成各项工作,使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服务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
  
  因此,笔者认为,业界与其不必要地过分纠结于外部立法环境,不如着眼于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自身,在踏实地加快其改革步伐的同时,坚定政府采购之路必将越走越宽阔的信念。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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