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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政府采购立法有了最新国际范本
发布日期:2011-07-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40

      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日前获审议通过
  修订后的联合国《公共采购示范法》(以下简称《示范法》)于日前审议通过。曾作为我国《政府采购法》立法时重要依据之一的联合国《示范法》,在经过7年修订以全新面貌出现后,将为我国今后完善政府采购立法提供全新的国际范本,有助于加快国内政府采购立法的现代化进程。
  
  7月8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4届会议在维也纳闭幕,修订后的《示范法》最终获得审议通过。据了解,审议修订《示范法》被列为此次会议议程的首要立法项目,占据了本次全会将近一半的会期。本报顾问、清华大学法学教授于安作为中国代表团成员参与了审议《示范法》的全过程并发言。此前,他还参加了讨论《示范法》修订文本及其指南草案的最后两届工作组会议。据他介绍,此次会议对工作组提交的《示范法》修订文本草案进行了非常严肃认真的审议,包括中国在内的有关国家代表团提出了相应的修改意见和建议。经过协商讨论后,全体代表对修订文本的主要关注点进行了逐项审议通过。中国代表团在本次会议上对《示范法》修订文本提出的修订意见已被采纳。
  
  关于联合国《示范法》对我国国内立法的意义,于安教授认为,新修订的《示范法》将为各成员国构建和改进本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提供最具有普遍性和指引性的国际范本。虽然,《示范法》本身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由于联合国是由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我国政府正式派团参加了修订文本的起草和审议工作,多次发表意见并支持通过,所以有义务在本国立法中根据我国的需要加以贯彻和采纳。
  
  比较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定》(GPA),联合国的《示范法》力图综合反映联合国各成员国的各方面情况和需要,把促进国际贸易和执行国内公共政策有机结合起来,为其国内的一般性政府采购立法和制度构建提供范本。世界贸易组织管辖的GPA,是一个基于独立关税区的政府间国际协议,其重心在于推动政府采购市场的开放,以实现政府采购市场的国际化和自由化。两者属于不同的组织体系,在制度理念和功能上存在联系但又有所区别。
  
  据了解,我国《政府采购法》在制定过程中,很大程度上参考了联合国《示范法》的前身——《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尤其是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方面。新的《示范法》在《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的基础上作了大幅度的增订,因此,曾担任过《政府采购法》起草顾问组成员的于安认为,我国有理由高度关注新的《示范法》,根据我国国情有选择地参考这部新《示范法》来完善国内立法,并以此推进我国政府采购立法的现代化。
  
  据悉,本次审议通过后,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处将根据会议决议对《示范法》修订文本进行整理,预计其英文版正式文本将于今年8月份完成。此后,秘书处会将文本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由联合国秘书长散发给各国政府。中文文本等其他语言的文本预计于今年10月问世。
  
  关于《示范法》修订文本通过以后的工作,据于安介绍,首先是继续进行《示范法》指南的准备和审议工作。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授权第一工作组继续进行指南的研究及其草案的准备。“预计在明年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45届会议上,将会审议指南。”于安说道。据了解,指南主要是对《示范法》进行解释,对于如何运用其中的法律条款进行指引,因此是各国参照《示范法》时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来源: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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