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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采购监管权如何运作[一]
发布日期:2006-10-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6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我们知道,监督既是责任也是权力,一旦权力得不到正确使用,权力的天平就会倾斜甚至被扭曲,苏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处的某位副处长因贿赂被捕就是活生生的例证,它向我们警示这样一个沉重的话题:谁来监督监督者?监督者本来应该恪尽职守,铁面无私,严格执法,但是由于监督者拥有了太多的正位与越位的权力,而且此权力是与供应商与采购人的利益紧密相连的,只要把权力运作天平稍微倾斜一点,就有可能换回所谓的物质利益,如果权力运行不受制度控制,暗箱操作或凭借一支笔、一枚公章就能解决关键问题的话,那么权力寻租几率将会激增。监督者拥有较大权力的背后就是采购执行机构权力的相对萎缩。政府采购法是一部规范采购当事人行为的法律,集中采购机构也属于被规范的对象,某些不规范的监督者可以以权力倾向性控制的方式对采购中心工作进行不规则管理,表面上是执行法律赋予的权力,实质却是越权失位的无效管理。社会各界似乎过于把眼光盯在集中采购执行部门的规范性方面了,而对监管者行为是否违法缺乏足够警惕,由于监督者的不良行为是隐性的,投诉案件往往都集中在采购中心身上,很少有针对政府采购监管理部门的,而采购中心的申诉权声音又那么的微弱,甚至起不到任何作用。因此在采管分离的大形势下,为了更好地规范政府采购工作,就必须明确划分执行与监管两部门各自责职,接受监督以及对监督者的监督应该双管齐下,缺一不可。
   
    一、监督者拥有的权利和权力剖析
   
    虽然采管分离程度不一,采管部门隶属有差异,但总体说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拥有的权力大致是相同的,不经意间汇总一下,发现监督者拥有的权力真不少,而集中采购机构就相形见拙了。由于权利拥有上的不对称,突显出对权力运作加强监督的重要性。监督者拥有的权利和权力主要有:
   
    1、签章签字报销权。定点采购单位票据的签章权,是一项很大的权力,多签少签发票与定点单位利益有直接关系。这项权力涵盖采购项目付款审结与财务报销时的签字权,是控制政府采购规范支出的最后一道关口,也是最重要的关口之一,同时可能是寻租行为最容易发生的地方,因此这项重要权力的控制是我们回避不了的问题。一旦审核签字权集中在一个人手中,会有许多弊端,汽车保险费用审核,汽车维修中的诸多猫腻,报帐时没有采购中心出具的付款申请以及采购人出具的采购合同,将有可能蜕化成腐败温床。更为严重的是,某些单位未进入政府采购,无法报帐时会通过领导关系、人情网给经办人抛媚眼,经办人员有时也迫于领导压力,或者有意寻租,最终签字盖章,致使大量的自行采购行为得以顺利完成最后手续,逍遥法外,扬长而去。会计核算中心假如只见有采购监管部门签字盖章的发票一律放行,那么将可能有许多自行购买的项目逃避处罚,通过关系与权力寻租扰乱政府采购市场,监管部门也会承受太多的工作量与精神压力。
   
    2、处罚权。监督部门对政府采购当事人都有处罚权,这是保障其监督权有效执行的基本条件。根据法律规定,机关部门的监督权集中在采购当事人身上。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对采购人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行为的,对委托无代理资格机构采购的行为有处罚权,而有些地方此类现象的决定权在监管部门手中;监管机构对采购人以不合理条款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中标后不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的,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与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行为要进行相应的处理。但是目前的监管体系中,监管者变得很洒脱,根本不参与对标书歧视性内容、采购人合同签订迟缓等方面的调查处理,相关信息也是严重闭塞,缺乏高效的信息反馈系统,或许监管者根本不想知道此类信息。监管部门对采购代理机构处罚行为主要集中在串通行为、擅自采用其他采购方式、提高采购标准的、接受贿赂或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监督检查活动中提供虚假情况的等方面,而通过调查发现,有些监管机构接受采购人委托后直接下达采购计划给采购中心,计划中已确定好采购方式,还能有谁来检查呢?对供应商的处罚集中在不正当竞争、行贿、弄虚作假、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进行协商谈判等等方面。具体的处罚措施有经济处罚、行政处罚通报,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等。从政府采购处罚实践看,上述监督范围的许多方面的业务都集中在监督者自己身上,自己检查自己是苍白无力的,还有一些应该监管并对违规者给予处罚的工作没有真正履行起来。
   
    3、考核权。主要就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事项进行考核,对采购人员的专业水平、工作实绩和职业道德状况考核,考核结果要定期如实公布。由于监管者本身工作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身不正则监督无力,也不可能详细具体地进行业务考核,因为有些业务被监管者自己抓住了,从而失去了权威性,只能是不痛不痒地检查,有走过场之嫌疑。
   
    4、现场监督权。这项权力主要是指开标现场实时监督权,对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与责令整改,直至提出废标建议权,对只有两家供应商参与投标以及实质性响应标书不足三家的采购项目根据情况现场修改招标方式权,对评分办法与标书制作是否存在歧视条款的审核权,对评标结果签字认可权,对询价采购中比价甚至一家投标人项目定标权,以及实时处理采购工作中遇到的政策性问题等权力。目前的政府采购现场监督工作很被动,没有工作动力和积极性,受集中采购机构的邀请,有宾客意识,现场监督仅是履行一下形式,起不到监督的实际效果,有时还要三请四邀,个别地方双方关系还很僵硬,监管人员不来就不开标。法律应对现场监督操作规则予以明确。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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