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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政府采购监管权如何运作[二]
发布日期:2006-10-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69

    5、考察权。这种权力带有个性色彩,没有法律的具体规定,完全是某些机构的即兴发挥,当然有得有失。有利之处在于可以充分了解市场行情,便于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政策上的指导。弊端也很明显,一是插手政府采购具体事务;二是有可能成为采购人与潜在投标人腐蚀的对象。
   
    6、评委库建立与管理权。根据政府项目类别进行评委库筹建工作,对准评委进行审核、专访、确定、培训与使用管理,建立评委工作档案,对评委进行动态管理,人员能进能出,不断提高评委素质与评标水平。目前在评委库的建设与管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数量少、管理手段滞后、分类不合理、增补与优胜劣汰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与职业角色尴尬等方面,有必要引起社会各界与财政部门的高度重视。
   
    7、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单位确定权与管理权。目前有一部分采购管理部门把持着定点采购与协议供货单位的中标确定权,采购中心只有组织制作标书、确定评分办法、邀请推选中标候选人的权力,而中标单位的决定权在管理部门,甚至一提到管理事务监管部门就来了条件反射,一并揽入自己怀中。诸如对定点与协议供货单位日常事务性管理、票据签章、报表汇总、履约检查。根本没有考虑这些具体业务工作应该由采购中心来授理,监管者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或者监督机关虽然当起了裁判员,却没有裁判的对象,只能自己裁判自己。
   
    8、制定政策法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权。针对当地政府采购现状,制定政府采购工作实施意见、检查制度、财务报帐制度、违章处罚制度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准则,规定了哪些项目必须纳入集中采购范畴,限额标准确定了公开招标的预算标准,是对采购人违规行为进行查处的最有效武器,当然目录的制定受国家宏观政策、政府采购工作环境、当地党政领导政策业务水平,以及制定者素质与充分调研程度等等客观因素影响,但监管部门的制定权地位不得动摇。其权力的行使对政府采购工作影响是相当大的,是抓大放小,还是事无巨细一并揽抱入怀,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标准、集中的规模的效应、专用设备采购、限额以下设备采购、限额标准的科学界定等,这些问题应该是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重点问题,也是监督机构行使权力的重要体现。
   
    9、采购计划下达、采购方式确定与修改权。现在尚有许多集中采购机构受监管机构委托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一旦接受了采购计划就视同采购资金已审核到位,符合规定程序可以进行采购执行了。监管部门下达采购计划时,往往会指定采购方式,这种模式有利有弊:有利之处在于集中采购机构可以轻松地按章办事,不承担任何责任;弊端在于采购监管部门有时不能严格按照采购法及集中采购目录标准与要求正确选择采购方式,碍于领导压力或关系网束缚,频出“昏招”、“漏招”。当然有些地区采购方式的确定由集中采购机构提出申请,报采购监管部门审核,这种方式才能反映执行与监督职能的完全就位,操作起来比较规范。出现特殊情况,如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而废标后,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重新招标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之前向采购监管部门报书面申请,由采购监管部门依法进行更改。现在各地采购机构存在一种怪现象,涉及到有争议的招标项目废标后,采购方式要进行修改,采购监管部门却畏缩起来了,要请示纪委同意后再办理,而采购法没有规定纪委具备政府采购具体业务的监督权,这是适用法律的错位,抑或是“政治成熟性”所致,是否遇到担责任的问题时先与纪委打招呼就能万无一失了。
   
    10、备案权。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政府采购考核办法以及省内有关规定中对采购项目标书、评分办法、采购资料也提出了备案要求。备案制是否有效,备案与现场监督能否合二为一,从而提高工作效率,备案的资料信息与中标结果的关系,档案管理与备案制是否冲突等,这些问题值得研讨。
   
    11、投诉处置权。采购人与委托代理机构接受供应商书面询问与质疑,必须在七个工作内予以答复,供应商不满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采购监管部门受到投诉三十个工作内,必须作出投诉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投诉处置权体现的是对供应商的法律救助,是监督采购当事人的强有力武器。监管部门对投诉处理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投诉处理主体缺位、错位,该行使的权力在此刻又不想履行了,遇到投诉案件时要求由采购中心牵头组织调查,撰写处理决定,由采购中心负责把处理意见交给投诉人,这就很荒唐了;有如缺乏处理投诉案件的业务素质,投诉对象往往是政府采购的焦点问题,有着深层次的背景,涉及业务知识较深,可以说处理好一件投诉事件,就是澄清了政府采购工作某方面缠绕的结,监管部门平时高高在上,收收采购申请,下下采购计划,随意所欲确定采购方式与完成时限,对采购中心具体工作业务知识,对投标组织过程艰辛,复杂的技术要求与文字控制,对招标方式适用性及法定完成时限,对供应商营销体系,采购市场环境等等知之甚少,人员素质不高,数量捉襟见肘,遇到投诉事件就头疼,怕处理不当,从而引起纷争,惹火烧身,影响自己的“官位与名声”;又如处理决定渗和了领导意见。采购监管部门缺乏独立处理投诉问题方面的体制保障,处理风险大,加之投诉人与领导之间存在千丝万缕的联系,一般而言都对法律法规有比较透彻的理解,因此不完整的行政命令式的处理方式面临了较大风险,在有可能推托的前提下,监管部门会知难而退。(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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