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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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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面临的几大尴尬问题[四]
发布日期:2006-10-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9

    五、采管分离模式不明朗,监管部门不规则的管理方式与权力滥用,使政府采购工作遭受影响,政府采购执行地位受制于所谓的上下联动而组织健全的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缺乏一定范围内的独立性,采购执行机构处于从属地位,而且没有人怀疑此不合理现象,甚至对其不规范的地方熟视无睹。由于机构设置不统一,没有形成一支上下关系明确、有强大组织力的集中采购组织机构,如同各级财政部门相仿,集中采购机构处于一盘散沙状态,工作缺乏主动性。主体地位不明显,不能发挥主观能动性,政府采购的主体地位被淹没在监管的随心所欲的工作安排中,诱导着监管部门的权力滥用,行政越位,政府采购失去独立性,变成了名副其实的监管机构从属者或编外部门。绝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设立在财政部门,采管分离混乱严重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建设。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不得设置集中采购机构,不得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第十六条)。这两条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地要求各级财政部门不得设立集中采购机构,而现状是全国大部分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机关在知法犯法,对政府采购工作监管是否有效,由违法的机构来执法公正性很强的阳关工程是不是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之路。目前全国各地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建设没有统一标准,没有统一的主观部门,不利于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平台。集中采购机构设置在财政部门的居多,也有以社会招投标机构为集中采购机构的,有建立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的,有建立在招投标公司的,有合并在招投标市场的,有设立在政府办的,等等。这种混乱的局面极大地限制了全国范围内的标准统一。假如不及时改观这种尾大不掉的局面,将严重混乱政府采购秩序,主要表现在:一是集中采购机构前途不明。集中采购机构正受到市场化、企业化、边缘化等因素的困扰,人员投入与财政投入不足,特别是当地政府未把政府采购当成政府之事,放任自流,采购业务遭受不规则的监督干扰、采购人权力过大、社会代理机构虎视眈眈等因素困惑,特别是集中采购机构没有娘家,如同汪洋中的一条船,随波逐流。各级财政部门不应该成为政府采购业务的“主管与领导”,监督不是插手具体业务。二是对集中采购机构性质地位与发展途径认识不足,限制了采购机构的发展壮大。政府采购在不同的行政级别上缺乏上下沟通的交流机制,或者说没有行业协会和上下级组织,政府采购应该是独立于监管工作之上的自主工作,在自觉执行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应该是唱响政府采购事业的主角,而实际情况是,每年的工作总结会议都是由监管部门以监管总结的形式来统括丰富的政府采购实践。政府采购应该有自己的品牌与主角,只有在全国范围内统一机构设置模式,建立上下联动的组织关系,才能在日益敏感、复杂、知识密集的政府采购战场站稳脚跟,交流经验,认识不足,不断前进。要建立一层组织平台,就政府采购规律、发展状况、实务、经验与不足、发展方向与前景,政府采购外界环境建设,政府采购与关系协调,自身权威与形象的维护,以法律为旗帜,勇于实践,排除人为干扰因素等方面有所建树,还政府采购设置初衷与本来面目。政府采购不能成为财政部门的“羽翼”,而是要不断丰满自己的翅膀,以便展翅高飞。监管部门一旦不能自觉地履行法律要求,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利用团结的力量促成其履行法律要求,独立的政府采购工作是时代前进的方向。(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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