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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以采购标准促预算编制
发布日期:2011-07-1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04
  近年来,青海省政府采购领域有些问题较为突出:采购需求管理滞后,部分采购计划上报不及时、不规范,采购人规避政府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监管弱化,采购预算、计划约束力不强并影响监管水平和执行效率……今后,这些问题将通过青海省人民政府6月15日下发的《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2011]35号)(以下简称《意见》)的落实而得到有效解决。
  管控预算编制 预防随意采购
  如何完整、细化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采购计划及时、规范地申报、审批?对于这一涉及政府采购流程源头的重要问题,《意见》提出了具体的要求。
  《意见》明确要求,采购人除做到采购预算应编尽编外,对采购预算没有统一标准的项目,应科学选取参照对象,从严控制预算支出标准。监管部门则要进一步强化采购需求管理,逐步对通用产品建立起统一的功能需求配置标准和预算定额控制标准,为采购人细化采购预算提供合理的参考依据。同时,加强对采购人资产核查与采购需求的审查,充分运用资产管理数据库信息,严审采购需求的合理性、必要性,从源头上强化预算约束,管控随意性采购,遏制重复、超标、奢华采购现象的发生。
    
对采购金额大、专业性强、技术参数复杂的项目,《意见》提出要实行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前专家审查机制。
  加强代理机构内部制衡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运行机制是实现采购活动透明化、程序化、规范化的重要前提,《意见》对此也作了明确规定。
  下一步,青海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将着重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完善内部操作程序,实行项目采购操作流程分段负责制,将项目受理、采购文件编制、开评标活动组织、项目履约管理等工作置于不同的岗位和部门,由两人以上办理相关业务,形成采购活动不同环节之间权责明晰、岗位分离、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同时,将进一步强化代理机构对于履约验收环节的内部岗位设置,督促其成立项目验收部或设定专人专职负责此项工作,形成采购执行和履约验收双管齐下的工作机制。
  对于采购人而言,要强化在采购管理中的职能定位,完善系统内部政府采购监管体系,建立本部门内财务、采购、资产和项目管理等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以及系统内部的纵向监管机制,依法依规做好本系统、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
  强化“第三方”监督
  科学的监督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手段是实现政府采购“三公一诚(公开、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的重要保障。那么,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效能、形成监管合力呢?《意见》提出和强调了积极探索以创新监管机制的重要性及主要工作思路。
  《意见》要求,在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监督力度的基础上,应强化“第三方”监督,增加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的透明度,利用青海省政府采购信息网公布投拆、举报电话,加大采购活动中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和投诉处理决定的公开力度,逐步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公开,广泛接受媒体、公众的监督。同时,青海省积极探索试行政府采购监察员制度,拟聘请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部门的监察人员以独立的身份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加强对履约验收环节的监督。此外,采购代理机构在此过程中也将发挥重要作用,试行代理机构对采购项目抽验机制,要求其年度抽验率不得低于30%。
  这些举措无不印证了青海省政府采购工作正在“阳光采购”的道路上快速前进。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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