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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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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面临的几大尴尬问题[二]
发布日期:2006-10-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8

   我们必须正视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第一,政府采购法规定工程采购要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而真正进入的可谓凤毛麟角。目前,社会上存在着名目繁多、层次各一的招标公司、工程咨询公司、贸易公司、造价咨询公司、机电设备成套公司、工程监理公司、国际招标公司、招标采购服务公司、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等等,而一旦工程采购全部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由于上述形形色色的招标代理公司是企业赢利性质,不属于政府依法成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序列,其前景是可以想象的。政府采购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这是法律与实践决定的,不容动摇。但是工程代理机构觊觎的是招投标代理市场巨大的利润空间,财政部门的审批接待对象如过江之鲫,滚滚而来。目前社会中介性质的代理机构代理范围已经涉及到货物类与服务类,已在挤压着集中采购机构的活动空间。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已经部分脱节,法不责众在中国是客观现实,那么面临的问题就是要么更改法律条款,挽回法律的尊严,要么任由时代潮流滚滚向前,任其撕毁法律的尊严与正统地位。目前要全部改制招投标机构,把它纳入集中采购序列范围,似乎比登天还难,可能要由国务院或者党的主要领导人下令进行整改才可以做到,因此实际上只存在理论上的可能性。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代理工程等采购项目,既不受政府采购法的控制与管理,也没有实现国家政策功能的自觉性,而且政府采购法立法宗旨是为了规范工程采购,而现状却是占政府采购额80%以上的工程采购不受政府有效控制,任由社会中介机构不规范地满足采购人的需求。

    第二,除了工程代理机构以外,又有服务、货物类的招投标机构,实行的较好的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把分散采购项目委托给此类中介代理机构,而政府采购法规定,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与分散采购相结合,而分散采购的概念又是模糊不清,有些地方分散采购项目还可以分政府采购规定的五种采购方式进行,有公开招标,限额当然也不可能有别的规定,于是集中采购目录就被撕开了一道口子,不规范的行为似乎都可以往分散采购里面装,集中采购机构变成了可有可无的摆设。社会代理机构是市场化运作的表现,可以节约财政投入而达到所谓的“政府采购”浮华的一面,却不符合政府采购的概念,但市场化的运作对于官僚主义来说,既可以获取利税收成,也可以免除法律执行不力而带来的一系列责任,还有冠冕堂皇的促进竞争等符合时代性特征的理由,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被抛掷一边。政策制订者与法律专家、采购执行者等根本不在意法律的尴尬,认为那仅是一纸空文嘛,要因地制宜,与时俱进。在这里法律是不是也难逃市场化的冲击啊。市场化进程中,中国的诚信体系建立滞后,许多行业存在体制上的弊端,并不是政府采购一个行业,说明中国社会诚信、法律意识、道德标准有待于进一步完善,而且是任重道远。假如诚如总书记提出的“八耻八荣”观那样,我们的各行各业才有资本平等地和受到尊重地参与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竞争,重塑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确定不规范,也未被有效地强制执行,人为权力大于法律规定。政府采购法规定,集中采购的范围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确定,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第七条);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第八条)。集中采购机构目录范围与限额标准是政府采购基石,是区分分散采购与集中采购的标准,同时也是社会中介机构能否得到项目授权的重要依据,是以文件法规形式公布的、对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权力限制的重要保障,因此可以说,限额标准与目录范围也是政府采购法得以准确执行与一系列后续工作规范性运作的标准,所以规定要省级及中央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这样的公布等级便于高瞻远瞩,统观全局,结合业务工作,带动各项相关工作的有序开展,带动集中采购机构、社会终结代理机构、采购人、监管机构在有序的政府采购环境中相互监督,相互依存,相互竞争,全面指导全省及以上政府采购工作健康执行。但是从目前集中采购目录发布的主体来看,除中央及省人民政府以外,地市级甚至县级人民政府都在大量地发布集中采购目录,而且花样繁多,标准不一,因地而异,使得政府采购目录范围与限额标准界定工作很不严肃,全省政府采购环境与秩序的混乱,加剧了政府采购法各环节执行的混乱与无序,明显违背法律第七、八条规定。市县各级人民政府是根据市县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起草的目录与限额标准而公布的,那么明显的是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从源头上违背了法律规定,试想这样的尽管部门有资格监管政府采购业务吗?身不正哪来权威性可言!法律具体而明确的规定在政府采购源头上就乱了,在全国范围内就没有执行起来,那么依此类推,还有什么不可以突破的,政府采购法面临又一大尴尬局面。在目录与限额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以言代法的行为,明明达到公开招标限额要求的采购项目,监管部门可以大笔一挥搞起竞争性谈判,甚至有些采购人借重主要领导的批示来达到规避公开招标的目的,在领导眼里限额标准与集中采购目录是不值钱的,可以随意改变。有些地方虽然探索采购方式审批权限分两极把关,减少人为因素干扰,但是即使由采购中心按照目录规定申请采购方式,再由监管部门批准,在不讲诚信、无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下,以言代法行为依然能够攻破双方的相互制约。由于省内没有统一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各地分散与公开招标标准不一致,使得依法办事与委托代理机制很混乱,政令不统一,人为因素激增。(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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