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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法对采购目录和标准的规定
发布日期:2006-10-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18

    定义

    所谓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的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清单以及额度限制标准和相关说明。

    制定与发布

    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它的制定与发布必须按一定的规定和程序进行。所以,《政府采购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其集中采购目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属于中央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国务院确定并公布;属于地方预算的政府采购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确定并公布。

    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制定必须符合三个“有利于”,即:一是有利于国家政策和方针的贯彻落实;二是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三是有利于操作与管理。同时,还必须符合国家的宏观控制政策和符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

    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是政府采购的重要信息,必须依法公布。一般情况下,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应提前出台和公布,便于潜在供应商有针对性地调整生产结构,响应政府采购;同时,也便于采购人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目前,我国的预算编制时间大都在九月份以后到次年的元月份,随着预算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预算批复时间的提前,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的出台和公布时间也应随机调整。

    基本要素

    目前,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暂定名)没有统一是规范的格式,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具特色,各有千秋。

    主要有几个方面不统一:一是标题不统一。中央预算单位为《中央预算单位2005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省级的有的写为《××省2006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二是结构不统一。目前主要有三种结构模式,即表格式、分述式和混合式。表格式是以列表的形式将目录注明,如中央预算单位的目录等;分述式是按纳入政府采购调整范围的项目一一表述,大多数省级采用的是这种结构模式;混合式是前二种的综合,有少数市、县级采用的是这种结构模式。三是分类不统一。有的按货物、工程和服务分类,有的按政府集中采购、部门集中采购、分散采购和自行采购分类,有的干脆不分类等。四是表述的语言不统一。五是出台和公布的时间不统一。

    《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要告知公众的信息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哪些工程、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清单属于纳入本级政府采购管理的范畴;二是哪些项目当其一次性购买的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标准之后应实行公开招标采购管理;三是说明与要求。为此,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结构一般由标题、正文和说明三个部分构成。

    标题 标题一般由发文者加年份加文种。如《××省2005年政府采购目录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在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政府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调整范围不一样,也不是一个概念,“公开招标限额标准”和“采购限额标准”、“标准”也不是一个概念。

    正文 正文一般由目录(包括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组成。

    目录一般按财政部财库[2000]10号公布的《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进行编号。

    说明 说明一般对目录和标准进行解释,并提有关要求。按理,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不应有说明,但在开展政府采购工作初期,说明还不可缺少,它能帮助人们理解和了解政府采购目录和标准,随着政府采购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政府采购比较熟悉之后就不需要说明了。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宋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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