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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电梯采购案看政府采购四大难
发布日期:2006-10-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3

    案例回放:某县医院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综合住院楼电梯4台,预算价为256万元。符合资格前来投标的供应商有5家。因A公司递交投标文件迟到20分钟,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当场作无效投标处理。另外4家供应商按时投标,开标报价分别为:B公司246.7万元;C公司239.8万元;D公司213.5万元;E公司227.8万元。经慎重评审,评标委员会发现B、C、E等3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付款条件,只有D公司一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实质性响应了招标文件,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废标的评标报告。该医院当场宣布废标。经当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将该采购项目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采购。在成立谈判小组过程中,院方选派采购人代表一名,从政府采购专家库抽取的专家两名(其中一人为该医院在职员工)。A、B、C、D、E 5家供应商应邀参加竞争性谈判。在原定付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B、E两家供应商依然对谈判文件确定的付款条件不作响应。5家供应商最后报价分别为:A 206万元;B 230万元;C 219万元;D 213万元;E 227.8万元。经综合评议,谈判小组向该医院推荐A、C、D公司为成交供应商候选人。该医院当场确定A公司为成交供应商。

    从此案例来说,该医院、采购代理机构、监管部门、评审专家、供应商都感觉:政府采购好难。

    该医院难在:“我的事情我做不了主”。首先,采购电梯这件事,非得交给采购代理机构办理,尽管是法律规定,但就是觉得别扭,把采购主动权拱手转让了。其次在招标过程中,本来D公司报价最低,以前有过业务往来,关系密切,就是特别中意,“心里痒痒”的,偏偏来个废标。又来个“延时服务”——竞争性谈判。谈判就谈判吧,却不能亲自出马,还得谈判小组说了算。再者,A公司不是无效投标吗?怎么有资格参加谈判了?哪知道最后“绣球”得抛给它!极不情愿。最要命的是,这最终成交结果,比预算价格节约了近50万元,那钱没用足用活,如何交待?这节约下来的资金还没指定是谁的呢?

    采购代理机构难在:“我吃力不讨好”。一是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才“结出采购结果”。从公开招标到竞争性谈判,就组织、执行采购程序而言,前后耗时一个多月,竞争性谈判尚且开花结果,公开招标劳而无功,废标的损失谁来补偿?二是执行的公开采购程序,讲求公开、公正、公平,难道无效投标人就不能参加竞争性谈判了?何况谈判资格是谈判小组把关的。三是给医院节约了近50万元,仅按1.5%计算少了一笔代理服务费收入。劳苦功高无人褒奖,医院对成交结果不满意,令人纳闷儿。鞍前马后,辛苦劳顿,为政府采购牺牲自身利益,没落个好,何苦来着?

    监管部门难在:“里外不是人”。一者,监管职责重任在肩。从采购采购预算编制与批复,采购计划的上报与下达,采购法律法规实施,采购信息发布,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结果、采购合同验收与与资金支付等环节一步都不能少地全程监管,要始终如一地贯彻政府采购的主旨。二者,“规模、效益”是“永恒的座标”。严格采购程序,强化集中采购,依法公开透明操作,发挥规模效益,体现采购质量与效率。然而采购资金节约过多,岂不是采购预算审核把关不严?采购资金节约过少,岂不是对采购放任自流,效益几近于零?三者,采购人不满意,设立条条规矩,好不容易从财政部门要来的钱是“大爷”,还得它管着,成了“我的钱你作主”。四者,质疑供应商投诉处理“头疼”。一个采购项目刚刚执行完毕采购程序,得出中标、成交结果,就有供应商来投诉。又是核查,又是答复,“按下葫芦浮起了瓢”,有时限和程序要求,处理不当或不及时得行政复议或应对行政诉讼。六者,评审专家的抽取,只是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要求回避。《政府采购法》没有涉及与采购人要求回避的相关规定。从此案来看,谈判小组组成人员合法合理,有监管部门派员现场监管,无任何倾向性,而供应商对此意见很大,有合伙嫌疑,实在是难!

    评审专家难在:“一碗水难端平”。政府采购政策法规日新月异,采购市场行情经常波动,受各自执业阅历和技术素质的影响,评审专家对评审工作的熟练程度各异,业务素质不可能在“同一起跑线上”,对各供应商的产品规格、质量技术指标、服务承诺理解不一,不同品牌之间没有“公平秤”,难以做到均衡统一度量评价。加之评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和标准,也不尽相同,不可能保持绝对一致。再者,只能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确定采购标准,依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内容和评定方法、标准来确定供应商,如果采购文件有瑕疵,得修正答疑。而这些虽然充分地体现了客观公正的评标原则,却直接影响着评标质量与效果。而中标成交结果是综合所有评审专家的意见而得出的。不可否认,就某个评审专家而言,或多或少带有倾向性的。

    供应商难在:“标没中,气难平”。一是供应商投标不乐意。供应商与采购人不在同地,大老远前来投标,“肥肉”仅一家中标成交独享,投标费用对于中标成交供应商来说,反正是“羊毛出在羊身上”,计入了货物的销售成本,最终转嫁给了采购人,而没中标者来了盘缠去了路费,来回奔波,多有不便,还花去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没中标损失谁来补偿?“我缴纳了税金,却分享不到利益”,就是愤愤不平,以后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积极性就没那么高。二是供应商拿到了采购合同也不高兴。采购项目的预算价竟然这么高,竟然引来同行“自相残杀”,“殊死搏斗”,后悔当初拼了命地压价,少赚那么多钱,为采购人节约那么多资金,也没见谁给发个奖,如此“逼上梁山”,何必呢?

    政府采购咋就这么难?这留给各级政府和政府采购监督部门现实的思考,要从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程序、认识等方面去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采取得力措施,有效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健康运行,打造“阳光工程”,体现政府采购权威。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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