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尴尬:对拿医药回扣者得“捉放曹”
发布日期:2006-10-1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7

    安徽省宣城市宣城中心医院药剂科原科长钱广收,利用职务之便帮助他人促销药品并收受贿赂35.7万余元。前不久,被宣州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针对该院在药品采购、药品使用以及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宣州区检察院及时向该院发出了含4条整改意见的“检察建议书”。在整改过程中,该院共有85名医生先后退出药品回扣款39万余元。

    唉!查了85人收受药品回扣,而涉案医生居然无一人受到法律制裁,检察机关不得不“捉放曹”。实在是尴尬!

    其一,法律缺位,难以处理。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商业贿赂没有明确界定,刑法规定的受贿罪主体是国家公务人员的公务行为。医疗机构的管理者利用职权收受药商回扣,如果款额较大,就构成刑法所指向的受贿罪;而医生收受回扣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法律没有准确定性,以致检察机关无所适从,不得不“捉放曹”。

    其二,政策处理“唱主角”,过于宽松。鉴于法律滞后,那么一些地方对医生收受回扣就执行政策处理措施,要求医生主动自查自纠,主动清退回扣款,争取自首和立功表现,从宽落实政策处理。这样处罚的力度不大,还助长了医生“法不责众”心理,导致没有人被查处,管理部门早已“放曹”更不必说检察机关“捉曹”了。

    其三,染指回扣的人员众多,难于一查到底。仅该医院原药剂科科长钱广收一案,使这家医院有140余人陷入医药回扣的漩涡,涉案人员从院领导到科室负责人、医生,占该院医务人员的3成多。医药回扣医生均沾,往往挖出一案带出一串,涉案人员太多,处理自然困难,不然 “请进去”众多医生,会让医院瘫痪,影响社会稳定,故而检察机关非得“放曹”不可。

    然而,对医药回扣这一“毒瘤”切不可听之任之,要采取得力措施整治。一是国家应以《刑法》、《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准绳,在立法上明确界定医药回扣的行为,有法可依,强化对医生的法律制约,促使药商诚信经营,严惩医药商业贿赂行为,违法必究,不再“捉放曹”,增强法律震慑力。二是强化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完善药品招投标市场,依法加强对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将医药回扣拒之医院门外。三是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努力降低药品的虚高价格,打破药品营销的“潜规则”,增强药品价格透明度,减少药品利润空间,使药品回扣失去存在的土壤。四是加强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有效抵制医药回扣,增强“免疫力”。五是加大对医院的投入,改变“以药养医”的现状,改革医疗管理体制,提高医院企业化程度,将营利性医院推向市场,促进医院健康、规范、有序地发展。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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