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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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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应体现分权制衡和三公原则
发布日期:2006-10-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2

    所谓“分权制衡”就是监管与采购权力分开,不能集中于某个部门(目前监管与具体采购单位未能彻底分离,基本上是“合灶吃饭,锅碗连统”式操作),要实行与已施行的《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具体集中采购代理操作机构设立在各地区的市(县)、自治州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监管机构设立在各地政府的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职能部门。

    从各地各级政府部门采购工作的具体情况来看,一些地方对政府采购的监督、监察、检查、审核与管理确实存在诸多漏洞与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机构设置不合理,弱化和削减了监管、监察、检查的制约。当今,政府采购基本上都由各地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牵头,既主管又操作,有些方面很容易产生新的不利因素和难以说清楚的腐败现象;不能有效制约整体采购质量。其他部门(被采购主体的各机关、行政事业、社团单位等)有反响,认为采购不能光是哪个部门直接操作,应实行“分权制衡”制度,以显示“三公原则” 。要成为政府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或社会独立的中介机构,并依照2003年1月1日已施行的《政府采购法》中之规定进行操作和执行近两年出台的相关政府采购规章制度。 

    笔者认为应根据已实施的《政府采购法》和近两年已出台的相关政府采购政策中的总则与规范性文件之操作,以达到公平、公开、公正为目的,即:“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使国家机关、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采购更具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化之阳光下操作,达到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真正起到政府采购资金的监督管理作用,审计、纪检监察机关应对政府采购及时进行审计、监察、检查,以便分权制衡。在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充分行使监管、监察、检查职能的基础上,促使政府采购的经办采购权、负责采购合同审核权、验收权“三权分离”,使其集中采购机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采购效率更高、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之要求。把操作权交给政府有关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采购人有权自行选择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采购人指定采购代理机构)。那么,监管监察、检审职能就能到位,才能使政协府采购充分显示他的“三公原则” ,工作就能打开新局面,使政府采购中出现的矛盾与新问题消除在萌芽之中。同时,更加有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分权制衡的实施,达到政府采购的真正目的和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效果。

来源:硅谷动力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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