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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拯救”政府节能产品采购[下]
发布日期:2006-10-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2

 案例篇
 
    细节中落实节能采购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节能采购侧记
   
    目前,采购节能产品已不再是简单的一种概念,很多地区的政府采购活动中都很关注“节能产品”。作为处在改革前沿的活力城市——深圳,在去年的节能采购工作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一部负责人刘尔华表示,现在提倡建设“节约型政府”理念,节能产品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应当有所体现。

    从节能采购的经验来看,首先深圳市财政局及时配合市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国家财政部、发改委下发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加大了节能产品的政府集中采购力度,使节能产品在采购目录中充分体现。

    在采购实践中,各行政事业单位盲目攀比的现象还时有存在,造成了政府资源的浪费。市财政局通过统一标准配置找到了解决这一现象的有效途径。他们陆续制定了电脑等5大类30小类的采购标准,更大程度地节约资源。

    其次,在不足10万元的询价采购项目中,提倡采购单位选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进行询价,加大节能产品在采购单位的应用。在招标采购中,技术、服务等指标相同的条件下,对有节能产品认证的,要有额外加分,一般在5分以下,节能产品获优先采购。这些在招标文件中都有所体现。由此降低政府能源消耗,减少公共财政支出。

    除了将节能采购落实在采购活动组织中,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注重利用科技手段,稳步推行网上政府采购来节能节源。目前,已实行了所有采购当事人全项目、全流程、无时空、无障碍网上采购。按每个项目平均节省交通费、纸张费、住宿费等费用3万元计,每年节省费用愈千万元。

    不过,在实施节能产品采购过程中,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这些措施都只是针对某一些项目,无法制订出一个明确的规章制度推行到全部的采购项目当中。原因在节能清单上,“清单法”在具体执行时,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指导性清单”,清单主要起指导性而不是强制性作用。另一种是“强制性清单”,即政府采购相关产品时,必须遵行清单的要求,按照清单指定的产品采购。

    目前来看节能政府采购清单只能是前者,一来政府的采购可能要达成多种目标,而节能环保只能是多种目标中的一部分,何况清单所列的产品并不一定也不可能具有完全的权威性。二来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对于任何供应商、任何产品均不能有差别待遇或者歧视行为,如果强制规定带有某标志的产品优先考虑,就和法律冲突了,懂法律的企业就有可能投诉。

    采购中心是个平台,只能做法律规定一定要做的,禁止采购人和供应商做法律禁止的事情,如果法律本身就是模棱两可的指导性清单,我们是无权约束采购人的。

    要解决这个问题,正确的做法是制订一个强制性的节能政府采购准入标准,招标的时候要求企业出示能耗指数,低于一定数值的就叫节能产品,予以加分奖励,高于一定数值的就是高耗能产品,予以减分惩罚,高到一定程度属于高耗能产品不予采购。有这样强制性的标准我们才能真正的把工作做起来。而且用标准约束政府采购的行为也不会和采购法相冲突。(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胡志敏 朱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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