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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孟玉:治理政府采购价高有策有略
发布日期:2006-10-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

   近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地方又开始出现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的问题。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这种现象的出现?政府采购真的价格高吗?这个问题是普遍问题还是个别问题,又应如何解决呢?下面,笔者就与大家进行一次探讨,并提出解决的办法,供大家参考。

    原因篇:

    “价高”现象“有三”

    在查找政府采购价格高的原因之前,我们先对采购人反映的政府采购价格高的现象进行分类。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政府采购价格高的类型有以下几种:
 
    高于市场价——较少 政府采购是通过事先设定的招标投标规则,通过招标投标方式使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价格、质量、售后服务等都得到充分竞争。从全国的情况看,政府采购货物价格是普遍低于同等货物的市场价格的。政府采购货物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这种情况,在我国较少发生。

    高于采购人自行采购价——偶发 这种情况在政府采购试点阶段偶尔也有发生,一些标准定制商品,在技术参数、质量、售后服务同等情况下,政府采购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采购的价格。

    协议供货价格高——时有 目前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产品,大部分为办公设备和小汽车。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采购价格的情形较多,原因是多方面的,这也是我们今后解决价格高的重点。
 
    上面我们对目前采购人反映的政府采购价格高的现象进行了详细的分类,造成价格高的原因也就较好查找了,经过笔者分析,大体有以下几种原因。

    高于市场价格的原因可分为四种情况:

    采购人:市场调查不充分 采购人实施采购之前,没有对拟采购的货物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市场调查,拟采购货物三家以上制造厂家的基本情况、代理商的基本情况、拟采购产品技术参数(重要参数、一般参数)、性能、市场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等都是空白,有的做了调研,但了解的内容甚少,了解的(拟采购产品)市场价格与实际价格出入较大。

    代理机构:招标文件编制不规范 为了控制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格或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均提出了防范措施,一般情况下,代理机构在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对采购价格给出了一个最高限额(或称拦标价),在招标时投标商的报价高于拦标价的即作废标处理,从源头对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了控制。造成政府采购价高于市场价的原因,主要是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事先没有提出投标价高于市场价或高于政府采购预算额的防范措施,使投标商钻了空子。

    供应商:串标、围标 有些政府采购项目,参加投标的几家供应商在开标前已串通好,代理商的投标报价事先经过了充分的酝酿并就有关中标后各方利益进行了分配,一方中标后所得利润在投标商之间进行分配,表面上看是评标最低价中标,但这个最低价比市场价价格高。

    分包不合理谁之责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由多种产品组成且单个产品价值较大时应分别招标。但有些采购人或代理机构强行“拉郎配”,把所有产品并入一个大的标段,把本应由制造厂之间的竞争改为当地代理商之间的竞争,在采购人的暗示下,投标时代理商提供的多项产品全部对应为一家制造厂,公开招标演变成了单一来源采购,价格的主动权握在了制造厂家手中。此时,各个制造厂提供的价格均高于平时市场价格的10%~30%,最终导致中标价高于采购人到市场调查的价格。

    高于自行采购价格的原因可分为两种情况:

    采购人已有长期供货伙伴 部分采购人与制造厂建立了长期的供求或特殊关系。如在未实行政府采购之前,有些国家部委负责全国省、市、县、乡本系统通用货物的采购,与一些制造厂家建立了长期的供货关系,全年的采购量达到了制造厂家的要求,制造厂将国家有关部委按一个大客户对待,从国家有关部委取货价格确实比政府采购招标价价格低。

    落标供应商无中生有 落标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有意见,中标结果产生后,落标的供应商会给出一个比中标价更优惠的价格。政府采购制度被誉为阳光工程,实施政府采购以后,一些原来靠暗箱操作、损害国家利益的供应商其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这些供应商对政府采购制度有抵触情绪,给政府采购工作制造一些无中生有的事端。政府采购项目通过法定的程序招标、投标,中标价格确定后,落标的供应商给出采购人一个比中标价更优惠的价格,使采购人误以为政府采购价格高于自行采购价格。

    协议供货价格高的原因

    未形成规模效应 分散招标没有形成规模效益,没有享受到制造厂家的优惠价格。目前,协议供货的招标投标大部分是分级进行,市、县级分散招标没有形成规模效益,没有享受到制造厂家的优惠价格。由于采购量小,制造厂不愿意参加市、县级组织的协议供货招标投标,招标工作只能在当地代理商之间进行,中标价格高于制造厂提供的价格。

    未实行优惠率 协议供货的最终价格是绝对额,而不是优惠率。目前,我国已实行协议供货的地方大部分采用的是优惠率,协议供货价格随市场价格变化,但优惠率不变,采购人享受到的价格永远比市场价格低。而实行绝对额的地方,当制造厂降价后,协议供货商没有同步调整价格时,就造成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采购人自行到市场购买价格。

    价格刷新不及时 办公设备价格变动较大,中标供应商却不能及时调整协议供货价格。目前,大部分地方的协议供货时间是三个月或更长时间,尤其是IT产品价格调整比较频繁,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商没有及时(同步)调整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价格。同一个IT产品有多个代理商,有些产品我们限定了代理商的个数,如只要求三个代理商,协议供货之外的代理商代理的产品调整价格以后,中标供应商并没有调整其协议供货价格,致使协议供货价格比采购人自行到市场上购买的价格高。

    日常监查不到位 协议供货供应商、制造厂、产品、型号、优惠率确定之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及时开展监督检查,致使协议供货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价格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

    采购人不熟悉政策 协议供货工作做的好的地方,协议供货价格是一个最高限额,允许采购人货比三家或在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询价,但有的采购人由于对协议供货政策不熟悉,购买了高于市场价的协议供货商品,因此,对这项工作有意见。

    代理商年末促销 一些纳入协议供货范围的代理商全年完成制造厂下达的销售任务才能获得制造厂的返利,当一些代理商到了12月份还有大量存货或急需回笼资金归还银行货款时,就会以低于市场的价格进行销售或市场价格不变给消费者价值不菲的赠品,使(实际)市场价格低于协议供货价格。
 
    对策篇:

    采购人所反映的政府采购价格高于市场价格虽说是个别现象,但对政府采购的影响是极坏的,因此,应引起各地高度重视,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类似的问题再次发生。笔者认为,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

    采购人做好市场调查

    采购人实施采购之前,对拟购买的货物进行全方位、立体式的市场调查,详细了解拟采购货物三家以上制造厂家的基本情况、代理商的基本情况、拟采购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市场销售价格、售后服务承诺等,以便于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中标价高于市场价的作废标处理条款,可以以拦标价的形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也可以在开标或评标前将采购人提供的市场价格提供给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产生后,中标价格高于市场价的作废标处理。

    遏制串标 围标发生

    一般情况下,串标、围标是在代理商之间产生,制造商与制造商之间还未听说串标、围标的案例。因此,政府采购应从以下方面来遏制串标、围标问题的发生:

    对有关规则进行修改 制造商向代理商授权时一并签署价格书面授权,且为最高限额,代理商报价时只能在制造商提供的价格授权之内报价。代理商中标后,公布制造商的授权价格。

    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串标、围标标准》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串标、围标标准》。在政府采购实际工作中、在查处串标、围标的过程中,发现符合串标围标标准的供应商,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改进协议供货招标方法

    统一招标 协议供货由全国(省)统一组织招标、分级管理。一是实行全国(省)统一组织招标。地方各级的协议供货招标工作,统一由财政部(或省财政厅)制定全国(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办法、招标货物的范围,并负责协议供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在全国(省)范围内的招标工作由中央(省)级集中采购机构或在财政部(省财政厅)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二是分级管理。中标厂家、中标产品和优惠率产生以后,由中标厂家向在北京(各地)的代理商进行授权,取得厂家授权的代理商向所在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统一格式的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一个市、县发生代理商违规,在一定期限内取消其厂家协议供货商资格。采购人采购属于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其计划的申报、与代理商谈判、签订合同、资金支付均可在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政府采购网站上进行。

    实行优惠率政策 协议供货价格随市场价格变化,但优惠率不变,当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的价格同步调整,采购人的结算价格为最新的市场价格乘于优惠率。

    加大宣传力度 通过宣传,使采购人对协议供货制度有一个清晰的了解,让其知道协议供货价格是一个最高限额,并不是绝对价格,允许采购人货比三家或在协议供货商范围内进行询价,使采购人从价格上得到更多的实惠。

    特殊情况特殊对待 当非协议供货之外的经销商提供的协议供货范围内的同等产品其价格低于一定的幅度(一般为5%)时,经过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采购人按非协议供货商提供的价格进行结算。

    加强监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协议供货的日常监督检查。对制造商降价后协议供货商没有及时调整协议供货价格的,按有关规定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记入黑名单,禁止制造商及代理商在一定的时间内参加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

    向社会公开承诺

    政府采购机构要做到向社会公开承诺,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价格作废标处理,可由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政府采购初期,政府采购价格不如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的价格低问题一直困扰着政府采购工作,从领导和采购人那里经常能够听到这个反映。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经过笔者所在单位长时间调研,监督管理部门及集中采购机构进行了多次沟通,提出了一个解决办法,即向社会公开承诺。公开承诺以后,经过几年来的实践,政府采购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上购买价格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目前在笔者所在地区很少再听到采购人反映政府采购价格高问题。今在此介绍给大家:

    价高即废标 向社会公开承诺,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于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价格作废标处理,可由采购人直接到市场购买。

    做市场调研 采购人在招标投标前搞好市场调研,允许采购人在开标前到潜在供应商处了解市场价格,并可由潜在的供应商向采购人出具一个书面(加盖法人章、法人签字)报价单,在开标前密封提交代理机构或公证机构,一旦出现政府采购中标价格高于潜在的供应商出具的书面报价单价格,本次招标将作废标处理,采购人可直接与该供应商签订合同。

    合理分包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由多种产品组成时,由于缺乏制度约束,相当一部分采购人乐意将多种产品打捆招标,这样采购人就既可得到理想的产品,又能充分利用自由裁量权使中意的代理商中标,但价格高就不可避免。

    因此,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这方面的管理,制定《政府采购货物标段划分办法》,对一个较大的政府采购项目由多种产品组成且属于金额较大、标准定制产品,要从总项目中分离出来,划分为不同的标段作出原则上的规定。引入竞争机制,遏制制造厂或代理商对价格的垄断控制。对表面看是公开招标,实际是单一来源采购的现象从制度上进行控制。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韩孟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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