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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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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防工程概念泛化
发布日期:2011-06-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922
    工程概念泛化?这还要从《政府采购法》的规定说起。 
  《政府采购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正是这短短20个字,引发了长达8年的争议,导致那些使用财政资金采购、本应纳入政府采购管理的工程类项目游离于政府采购的监管之外。放眼各地,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几乎都在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行走在与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完全不同的两条行政管理道路上。不仅如此,有些地区的建筑物装饰、装修和修缮等与“新改扩”相比金额小、社会关注度低的零星项目,因与建设工程沾边也在与政府采购保持着距离。与货物和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本是“同根生”,工程类项目却像一个离家出走的孩子。它们之间流着相同的血,却有着风格迥异的容颜。
  建设工程难回归的矛盾尚未解决,一些似是而非的“工程类项目”的监管再起风波。有调查显示,在近年来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考核检查活动中发现,一些有着“工程”的名字却实属货物和服务类的采购项目也开始寻求政策的缺口,力求摆脱相对严格、完整、透明、公开的政府采购管理程序。比如信息系统工程项目、农家书屋工程项目以及中小学生早餐工程项目等……一些人显然是错误认为项目名称中有“工程”二字的就应该归属于工程采购。这是对政府采购秩序的人为扰乱,这种现象应该予以遏止。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依法严格监管,坚决制止一切工程概念泛化行为。
  同时,有关部门也要做好教育工作,加大宣传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力度,增强各级采购人的自觉采购意识,在政府采购工作中坚决执行法律规定。这不仅是法律本身的要求,也是我国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不断推进的必然选择。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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