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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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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开“节能”采购之门
发布日期:2011-06-1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313
  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不仅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点,更成为政府机构面对的焦点,推行“节能”型政府采购,既符合建立节约型政府的要求,同时也能够进一步推进政府采购活动向更高层次发展,对于推动政府采购制度创新有着深远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政府带头推行“节能”采购,不仅可以减少能源消耗,节省行政开支,还能主导节能产品市场,促进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对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和廉政建设也有着重要意义。

    推行“节能”采购 
    仍面临重重困难 

  推行节能政府采购是时代的必然要求,但是要让这一“利好”真正落实到位,还有漫长的路要走。从实践来看,政府采购机构在推行节能采购中,也面临着诸多问题。 

  节能意识淡漠  政府机构采购为公众服务所需的产品使用的是财政资金,但长期以来,大多数政府机构的消费属于“集团消费”或者是“公款消费”,存在着盲目消费,若存在“攀比”心理则更可能在采购某些物品时,更多地考虑品牌、款式和价格,而不会考虑所采购物品是否节能。如在购买空调时,优先考虑的是空调的品牌、样式,或者价格,而对其功率、效能、耗电量等因素可能不会在意,至于是否省电更不会考虑。 

  配套政策不全 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早在2004年就出台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公布了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但从各地执行的情况来看,效果并不明显。政府采购部门建议采购人选择节能清单中的产品,该采购人可能会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拒不接受采购节能产品的建议。因为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所出台的毕竟是实施意见,在具体执行中或者是政策的落实中,其效力远不及法律法规的约束力。没有强制性,采购人不愿意接受节能产品,不愿意变更采购方案,不愿意调整项目采购清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也无可奈何。 

  监督检查缺位 《实施意见》指出,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应当优先采购节能产品,逐步淘汰低能效产品。但采购人在采购时,如果不落实《实施意见》的监督主体,检查将更多地流于形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落实《实施意见》、推行节能采购中各方都有什么职责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在实际工作中,由于监督检查不力,加之职能部门配合不够,《实施意见》很难落实,节能采购推行起来步履艰难。 

    推开“节能”大门 
    需营造良好环境 

  建设节能型社会 要实现这个大环境需要多管齐下,多措并举。一要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倍增计划,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积极推进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运用信息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生产节能产品。二要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控制能耗高、污染重、技术落后的项目,生产节能化、低耗高效的环保产品,为政府采购提供货源。三要加快节能技术开发和推广。政府要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通过减免税收、财政贴息等,扶持生产节能产品的企业发展,带动产业向循环经济产业方面发展。 

  广泛宣传与发动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节能宣传,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一要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宣传。通过加强节能法规、法律、方针政策的宣传,增强采购人节能的法制意识,提高全社会对节约能源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二要强化能源形势宣传。宣传能源对经济发展的支撑作用,让大家知道节约能源对加快实现“两个率先”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意义。 

  切实抓好节能采购 节能采购是建立节约社会的关键。因此,一要尽快出台节能采购的地方法规。各地区要结合《政府采购法》、《节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完善细化适合地方经济发展的节能法规,形成采购目录书,促使行政事业单位采购节能产品和使用节能产品;二要将节能采购纳入政府集中采购重要范围,并要做到四个优先:供应商选择优先,招投标优先,性价比优先,采购优先。三要抓好节能监督检查。政府机构等公共部门通过率先使用节能型设备和办公用品,尽可能将办公大楼建设改造成节能型建筑;制定政府节能采购产品目录,推行政府节能采购和自身的节能计划等,对节能事业中的各项政策措施和效益进行检验,以此不断完善政府的各项节能政策措施,发挥政府在节能事业中的示范性、主动性和能动性。同时,要经常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在申报办公器材、物品中是否优先选择节能采购,确保节能采购有条不紊地推行。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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