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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康:个税改革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
发布日期:2011-06-0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101

    ——访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  

  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  

  5月31日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的截止日。据全国人大网公布的声明显示,征求意见数已超23万条,创人大单项立法征求意见数之最。而梳理此间的报道可以发现,社会关注的焦点多数集中在如何把免征额设定得更合理,从而缩小日益扩大的居民收入差距。但是,就现实而言,寄希望于通过个税免征额调整来充当收入分配改革的攻坚利器,显然是有些勉为其难。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认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再仅仅停留在宽免额调整上(或“起征点”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  

  个税改革不应仅仅停留在“起征点”的上调上  

  中国经济时报:从此次全国人大征集的意见来看,社会关注的焦点多数集中在免征额的调整上(或“起征点”的上调上)。对此您有何看法?  

  贾康: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不应再仅仅停留在宽免额调整上(或“起征点”的上调上),而应在综合改革上迈出实质性步伐。仅仅调整宽免额对实现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目的意义不大,且会出现逆调节。这是因为:  

  首先,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免征额已不低,低收入者已无税。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工薪所得费用扣除标准为2000元/月,同时,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一般应占职工月工薪收入的20%左右)均可在税前扣除,此外,个人取得的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离退休工资等都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按此计算,每月工薪收入在2500元(年收入在30000元)以下者已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情况看,中等偏下户就业者年均收入为29005.4元,这意味着,我国中等收入以下家庭(比例达50%)是不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其次,如果目前大幅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受惠多的会是高收入者,中等收入者得益少。比如将扣除标准提高至3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税负只能减少100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2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均为2%;将扣除标准提高至5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则不用交税,即税负减少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500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和5%;将扣除标准提高至10000元/月,月薪为5000元的纳税人仍然只减少税负175元/月,而月薪为1万元的纳税人税负减少825元/月,占二者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5%和8.3%。应当说,在这种情况下,扣除额提得越高,对高收入者是越有利的。  

  我国个人所得税存在两大不足  

  中国经济时报:与国际经验相比,您认为当前我国个人所得税还存在哪些缺点和不足呢?  

  贾康:首先,分类计征模式与无差别的宽免扣除制度,导致我国个人所得税税基无法真实反映纳税人的纳税能力,进而导致个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不能充分发挥。最典型的情况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目标本应是高收入者多纳税,但从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的制度设计来看,却只是高薪酬所得者多纳税。这说明,我国个人所得税调节中是将高薪酬者和高收入者混同了。  

  此外,纳税人处境不同,相同的收入也不意味着具有相同的纳税能力。比如,同样收入水平的两个纳税人,一个上有老下有小,另一个“自己吃饱全家不饿”,他们的纳税能力决不可同日而语;又比如,家有重病患者,需要承担昂贵的医疗费用,比起具有相同收入但无此情况的纳税人来说,纳税能力自然要低些;即使当期账面收入很高但需要负担房贷的白领,与收入比其低但享受福利分房的公务员来说,其实际纳税能力也相应要低。因此,纳税能力标准也要求个人所得税宽免扣除个性化,应能基本反映纳税人生活处境和家庭负担(赡养系数)。  

  其次,税率设计档次过多,最高边际税率过高,增大征管难度,效果不佳。可以看到,2008年,年所得在12万元以上纳税人数占全部纳税人的比例仅为3%,2007年12万元以上纳税人人均申报年所得额36.4万元,这部分高收入者纳税人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平均为25%,因而适用30%及以上税率的纳税人寥寥无几,从而收效甚微。相反,高边际税率和多档次税率,导致税制复杂,增加征管难度,诱致纳税人偷逃税。  

  中国经济时报:对于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您有什么具体的建议吗?  

  贾康:首先,除资本利得外,所有应税收入纳入综合范围,统一计征,以体现量能负担原则。  

  其次,实行有差别的宽免额制度,即在基本宽免额基础上,按照个人具体支出情况,实行常规化调整,目前可纳入动态的常规调整的因素包括:个人家庭赡养情况、大病医疗支出、消费信贷利息支出。保证低收入者的上线或中等偏下收入者的下线以下的社会成员,免交个人所得税,而其他人员均纳税,保证宽税基原则的实现。 

来源: 中国经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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