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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树民: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宜过度提高
发布日期:2011-05-3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3621

    “在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下,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不宜过多提高,否则不利于政府各项政策的协调。”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副院长岳树民在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说,如果是为了照顾中低收入者,不如用提高保障水平等政府转移性支出的安排来实现。 
  从2005年至今,我国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已经上调两次。此次提出继续上调的理由主要包括:一是随着物价上涨,居民生活成本也在上升,可以通过提高扣除标准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费用,并适当减轻其税收负担;二是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 
  而岳树民认为,提高费用扣除标准对减轻中低收入群体税收负担的作用微乎其微。那么,扣除标准的提高究竟照顾了谁? 
  岳树民算了一笔账:目前我国实行的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是2000元,也就是说,所有人都可以从收入中扣除2000元后才缴纳个人所得税。第一种情况是,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者,他原本就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即便把扣除标准提高到3000元、5000元,对这些低收入者来说毫无意义,他并没有得到照顾。 
  第二种情况是,假如扣除标准提高了5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中低收入者按5%的税率计算,每月少缴25元;高收入者按10%税率计算,每月少缴50元;最高收入者按45%税率计算,每月可以少缴225元。由此可以看出,扣除标准提高的结果是,“越是高收入者越被照顾,越少缴税”。因此,“为了照顾低收入者才提高扣除标准”的这种理由是不成立的,同时,减税越多,相当于税后收入越高,这会造成新的不公平,也与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初衷背道而驰。 
  个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应该提高的另外一个原因是,目前我国的扣除标准远远高于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水平。 
  岳树民从法理角度分析说,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是为了维护个人的最基本生存权而对个人所得免予征税的部分,也就是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不被课税。部分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基本与本国贫困线相当。依据法理并参照国际经验,我国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参考更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上海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全国最高的,即每人每月425元,如果一家三口都没有收入,按照425元计算,1275元就是三口之家一个月的最低生活保障了。浙江省今年最低工资标准是全国最高的,即每月1310元,也就是说,这个数额可以保障劳动者及其家庭基本生活需要。显而易见,即使考虑到纳税人的负担人数,2000元的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相对于城镇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都高出许多。这种情况于法理、于客观规律、于他国经验都有较大偏差。所以,当最低工资标准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没有提高的时候,不宜过分提高扣除标准。 
  岳树民认为,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只不过是在制定个人所得税法时一种人本主义的体现,若想通过调整它来实现过多的目标并不现实,可能会适得其反。如果要照顾中低收入者,应该从公共财政的角度多想办法。 
  岳树民把北京公交车票的改革视为照顾中低收入者最成功的例子。现在北京公交车票是4角钱,一天上下班只需8角,而原来一天需要2元,这样,每天省1.2元,按照20天工作日计算,一个月省24元。从数量上讲,公交车票降到4角钱与扣除标准提高500元对中低收入者来说少花的钱差不多,但是对于公平分配,对于提高整个社会福利水平的意义不一样。减税的25元钱,需要照顾的与不需要照顾的都减了,而且越是高收入者减得越多,而财政支出的24元公交补助,是真正补助给了那些坐公交车的低收入者,这对于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效果显著。 
  岳树民强调说,调节收入分配不是目标,提高低收入者的福利水平才是目标。与其提高费用扣除标准,还不如对低收入者提供补助、救济,通过提高保障水平等政府转移性支出的安排更为实在。
【作者: 姚长辉】 (责任编辑:郭儒逸)

 来源: 中国财经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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