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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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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打分合议阶段可修正
发布日期:2011-05-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41

   许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专家对参与投标的供应商进行评审时,都曾经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对于同一项目的同一投标供应商或产品,不同的评审专家打分差异很大,有时甚至会相差几十分,给最后的中标候选人推荐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评审小组中的采购人代表在看到这种情况后,往往会对得分排名第一的供应商的实际情况感到十分忐忑,无法确定其是否真的就是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最优秀的。
  出现这种情况时,集中采购机构该如何处理呢?据调查,目前很多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普遍采用以下方法。
  首先,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会要求打分过高或者过低的评审专家阐释其理由。如果评审专家对其打分理由阐释得较为透彻,理由十分充分,那么就认定其打分有效;相反,如果评审专家对扣分或加分点说不出原因,而且坚决不改变评分结果,那就要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以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对此评审专家和被打出超高分或超低分的供应商“重点”关注。同时,代理机构还会对评审环节以及评审专家对其打分的解释形成书面意见备查。这样便能尽量减少政府采购评审过程中的不确定因素,减小暗箱操作的几率。
  如果评审委员会在合议阶段发现了打分异常情况,经过与相关专家进行沟通并请其作出解释后,发现是评审专家对某项技术指标的误解或者操作时的笔误等原因造成打分过高或过低,评审专家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在合议阶段修改分数。也就是说,评审专家打出的分数在评审活动结束之前并非一成不变,是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修正的,但须注意把握好尺度,因为评审打分不是儿戏。评审专家毕竟不是严谨的机械程序,他也会被一些庞杂情况干扰,因此,允许其修正打分结果被业界普遍认为是比较人性化的举措。当然,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开评标组织人员也要注意形成书面文字备查,防止出现质疑投诉时无证可取的情况出现,同时也是为了应对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江西省财政厅前不久下发了《江西省政府采购程序规范》,以规范条文的形式明确了“评标专家认为必要时可修改自己的评标意见”。虽然《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对此并没有明确要求,但上述做法实际已被各地广泛采纳,并大有形成制度化的趋势。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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