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披露、检举、控告: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三渠道
发布日期:2011-05-2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440

   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重要方面,在政府采购监督体制中,除了立法机关监督、行政机关监督和司法机关监督以外,还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社会监督是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监督,以及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社会监督非国家监督,但它是行政监督体系的基础,是一种发散式的监督,是人民主权这一宪法精神的体现。但是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行使对政府采购的社会监督时也需要先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确保对监督取得实效。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社会监督主体可以行使的权力主要有披露、检举和控告三种。(一)披露: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公开揭露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让它们在社会曝光,以引起社会舆论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的公愤。(二)检举:指与政府采购行为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在知悉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事实时,向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揭发的行为。(三)控告:指向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揭发、控诉政府采购中违法行为的主体及其违法事实并要求依法惩处的行为。
  实施社会监督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选择适当的举报受理机关,搞清举报的性质,根据举报机构的管辖范围进行举报。对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行为,向检察机关进行举报;履行职务中有以权谋私等不当行为的向监察部门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诋毁商誉等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向公安机关举报;违反党的纪律的,向纪检部门举报;对采购人非法经营等行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也可以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反映和检举、控告。(二)检举和控告时要注意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问题,以利于问题的迅速解决,如果考虑到为了避开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方便案件的查处,也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程序,直接向上级机关进行举报。(三)注意正当的检举、控告和错告、动机不良的打击报复、诬告陷害的区别。错告可能是因为弄错了被举报人的主体身份,或者张冠李戴,或者错误选择受理机关,其控告内容中一般有违法违纪行为存在,对错告的有关机关要予以纠正。而对恶意的不实举报,如明知自己所检举控告的事实不切实际,或者编造材料,无中生有,以达到自己的恶意目的,从而极有可能对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有关机关应依法予以追究。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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