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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商报价超预算 废标须慎重
发布日期:2011-05-19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828

      某开标现场。摄影/马海瑞
  案例回放
  近日,某市政府采购中心对该市教育局委托采购的办公设备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开标时实到供应商共5家。唱标人当场开启开标一览表并宣布,5家供应商的报价分别为56万元、66万元、82万元、86万元、88万元。然而,采购中心会同采购人编制的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指出,该项目的采购预算为81万元。
  于是就出现了3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高于采购预算、2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的情况,而在招标文件中,并未说明对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投标供应商应当如何处理。该市采购中心主任认为,从开标一览表分析,符合采购预算的投标供应商只有2家。《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不足三家时,应立即废标,不再进入资格审查和评分阶段。然而,部分投标人并不认同他的观点。于是,开标现场一时陷入僵局。
  案情分析
  部分投标人认为,只有在所有投标报价均高于最高限价的条件下才能废标。而本案的实际情况不是这样,所以应该继续评审,并最终排出先后名次。若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报价超过限价,则看第二中标候选人的报价是否低于限价,依此类推。除非资格评定中出现完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情况才能废标。
  针对双方出现的不同意见,《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联线上海市财政局国库处副处长王周欢。他认为,该项目既可以继续评标,又可以作废标处理,但他更倾向于继续评标。
  王周欢表示,如果以《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中第一项为标准的话,该项目可以作废标处理,因为本案中响应的投标供应商中只有2家符合报价需求,可以按照废标处理。“作废标处理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至少它不会招致质疑,但这样做的法律支撑未免有些力度不够。”
  王周欢进一步解释说,《政府采购法》中对废标的情况有着明确的表述,其中第四章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在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条件下,应予以废标。但在本案中,共有5家供应商投标,其中2家的报价低于采购预算,3家超过采购预算,并没有出现5家投标供应商的报价全部超过采购预算的情况,因此不应列在废标范围内。
  同时,该条法律还明确了只有在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条件下才可以废标。也就是说,该项目存在着虽然投标供应商报价超过采购预算,但该供应商的综合条件符合采购人需求,采购人愿意接受超过采购预算价格的可能性。从这一点上说,该项目也不应作废标处理。
  “《政府采购法》并不倡导废标。相反,它的本意是为了让政府采购更加公开、公平和公正地开展。针对本案例,在可以保证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情况下,我个人认为继续评标更好。”王周欢最后说。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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