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采购人可以“投诉”政府采购中心吗
发布日期:2006-10-1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80

    主持人:一位读者在实践中遇到采购人由于对采购中心的操作不满意,认为其有违规之嫌,而欲向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他来信询问,采购人可以“投诉”采购中心吗?监管部门应该如何处理呢?
 
    答:我国《政府采购法》和财政部第20号令针对投诉进行了规定。其中,投诉方应该为政府采购的供应商,被投诉方应该是采购中心或者采购人。所以,采购人“投诉”采购中心,不能称之为投诉,它可以是一种举报行为,也可以视为情况反映。

    河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处长汤保全认为,采购人一旦对采购中心的行为有所不满,可以向监管部门反映情况。此时,监管部门可以借鉴财政部第20号令进行处理,如5个工作日做出答复,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的事项做出处理决定等。但是,此时的监管部门并不是举报事项的处理部门,汤保全说:“他只是起到了一个协调作用。”

    如果监管部门对采购人反映的情况置之不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采购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不作为”之诉讼。

    但是,某法律专家提示到,此时的诉讼对象是监管部门而非采购中心。

    那么,遇到操作不规范的采购中心,采购人是否能够直接对采购中心提起行政诉讼呢?法律专家的回答是:“不能。”因为,采购人的投诉事项是采购中心涉嫌违规操作,这属于“不具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而“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列举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事项。

    但是,这里向采购人建议,如果监管部门未能及时受理“投诉”,除了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之外,完全可以向监管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进行情况反映。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