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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
发布日期:2011-05-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72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投标保证金收取、退还、没收等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四川省巴中市财政局制定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收退行为。投标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人在因投标人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可根据规定没收投标人的资金。根据规定,投标人应提交规定金额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书的一部分。《通知》规定,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包括竞争性谈判、询价,下同)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原则上不得收取现金。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保证金后,应当向投标人开具财政票据。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除此之外,《通知》还规范了投标保证金的没收行为。《通知》规定,凡符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应予没收投标保证金情形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调查核实,并将相关材料报财政部门审查,经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依法出具处罚文书。招标采购单位收到财政部门的处罚文书后,根据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的规定,按照非税收入银行代收管理办法,将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及时缴入同级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及时缴入同级国库。
  与此同时,《通知》下发后,巴中市财政局还要求各招标采购单位应对以前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清理,应当退还和没收的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各招标采购单位可按《通知》规定,制定具体的投标保证金管理办法,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投标保证金开票、收取、核算、审批退付相互制约机制,严禁截留、挤占、延压、挪用投标保证金,确保投标保证金管理规范、安全。同时,对投标保证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按采购项目和交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无故推诿。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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