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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级采购中心幼儿园器械项目质疑处理取得好成效
发布日期:2011-05-0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736

   多沟通质疑人 细核实中标商

团结进取的团队。
  2009年,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接受江苏省教育厅的委托,就“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户外活动器械”项目进行政府采购。
  这本是一个普通的政府采购项目,但采购活动结束后,该项目的后续“风波”却持续了很久。先是几家落标的供应商阻挠中标供应商温州某公司拆除中标样品;之后,8家落标供应商联名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采购中心书面答复后,8家供应商对质疑答复不满意,联名向监管部门江苏省财政厅提起投诉;财政厅的投诉处理决定书也没有让投诉人满意,8家供应商又向财政部提出行政复议;这期间,8家供应商还向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务院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举报……
  目前,这件事已尘埃落定。财政部、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纪律检查委员会调查处理的最终结论是,采购中心的招标程序符合《政府采购法》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维持原法定的中标结果。
  今天,当我们重新回顾、审视这个项目,冷静地分析、思考一些问题时,应该有许多感悟和反思。采购中心面对质疑的处理态度和所做的工作可供借鉴,有些具体方法更值得参考。
  项目实施情况
  接受委托。2009年5月22日,采购中心接受教育厅的委托,就“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项目进行政府采购。采购中心专门成立了项目组,开展市场调查,并征集供应商。因本次委托采购的内容较多,标的额较大,共1.09亿元,采购中心将其分解为5个项目实施采购。被质疑的是其中的“户外活动器械”项目。
  实施过程。7月30日,采购中心召开供应商座谈会,充分听取供应商对招标文件的意见,特别是对资格条件和技术参数的修改意见。8月6日,采购中心又召开了专家论证会,对招标文件的科学性、合理性、规范性等进行论证。8月18日,采购中心在法定媒体正式发布了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8月21日,采购中心组织潜在供应商召开答疑会。9月7日,采购中心按照规定从江苏省财政厅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评委,教育厅纪检组的工作人员在现场监督。9月8日正式开评标,采购人教育厅、采购中心主管部门江苏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的纪检人员、公证人员对本项目的开评标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
  评审结果。第一中标候选人:温州某公司;第二中标候选人:南京某公司。
  项目特点。所采购的货物技术含量低,潜在供应商很多,5个项目共有151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其中,被质疑的“户外活动器械”项目的标的额为3323.5万元,共有18家供应商参与投标。
  供应商的质疑
  2009年9月8日晚宣布了“户外活动器械”项目的评审结果后,第二天,8家供应商联合向采购中心提出质疑:中标候选人温州某公司不是投标产品的生产厂,部分样品采用了浙江另一公司的产品;中标候选人提供的投标样品有质量问题。
  采购中心核实
  采购中心接受质疑后,做了以下工作:
  认真检查项目的实施过程、开评标情况,查阅项目实施过程的记录、档案、招标文件和供应商投标文件。
  向中标候选人询问情况,要求其就被质疑的问题作书面说明。
  与质疑人进行了3次沟通,对其提出的有关问题作了解释和说明,并进行了适当的规劝,意在化解矛盾。8家供应商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以及采购中心的工作没有意见,认为是公平公正的,但不满外省供应商中标,不满中标候选人的“张扬”(采购中心存有视频录像)。
  与采购人教育厅进行了3次沟通,就8家供应商联合质疑以及扩大事态、激化矛盾的问题进行了讨论,总体指导思想是加强交流,尽量不要激化矛盾。
  组织考察组实地考察中标候选人。9月13日,采购中心配合教育厅组成考察小组(成员有采购人、专家评委、律师、采购中心代表),现场考察了“户外活动器械”项目的2个中标候选人,对照招标文件的资质条件、各评分项进行检查核对,确认中标候选人的所有投标资料都真实有效。
  采购中心态度
  高度重视,积极面对。质疑、投诉是供应商的法定权利,采购中心应坦然面对,积极处理。
  寻找不足,提高质量。采购中心内部召开分析会、总结会,针对质疑事项,认真检查自己的工作是否存在问题,采购程序是否规范,并借此改进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加强沟通,积极协调。采购中心从大局出发,做了大量的工作,化解矛盾,同时配合教育厅、财政厅进行了积极的协调。
  规范操作,及时答复。采购中心于9月17日对8家供应商的质疑给予正式答复,并在采购中心网站上进行了公示。
  质疑答复要点
  中标候选人是所投产品的生产商,不存在借用他人产品参加投标的问题。质疑所述的“产品”为中标人配件外购和专利互换自行生产。
  关于投标样品的质量:本项目所有投标人提供的样品均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规格,但不属重大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在审查样品时,已充分注意到样品的响应程度,对各投标人的负偏离均按照招标文件的评分办法作了酌情扣分处理。
  结论:本项目的采购过程是在有效监督之下进行的,评标委员会也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推荐中标候选人。开评标过程是规范的,评审结果是合法有效的。
  深层总结思考
  回顾本项目供应商的维权过程,8家落标供应商的质疑并没有实质性内容,许多问题只是供应商自己的怀疑和猜测,但证据不充分,所质疑的问题根本不足以推翻法定的中标结果。但为什么问题很小,动静却搞得很大呢?也许,其中深层次的原因就是供应商之间的利益纷争。
  该项目事关质疑人原有的市场份额。教育厅实施的“农村合格幼儿园建设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形象工程,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与好评。“户外活动器械”项目是为建设江苏省972所农村合格幼儿园而组织实施的专用教育教学设备的采购项目,标的额大,结果却让外省企业中标,不仅影响了质疑人原有的市场份额,还将对今后的市场营销产生深远影响。质疑人的产品不具有竞争优势,外省企业的产品进入江苏市场后,质疑人对今后的市场占有、甚至生存产生了担忧。
  质疑人的价格联盟没有得逞。联合质疑的8家供应商来自同一个乡镇,自然资源、劳动力成本等应该没有多大区别,但投标报价却相差一万多元,且从高到低成等差数列。这是一种违法的围标行为(他们在投诉函中也自称是“企业联盟”),理应受到处罚。在投诉材料中,8家供应商称中标供应商的报价过高,但质疑人的投标报价却高于中标价。8家供应商联合围标都输给了外省的供应商,他们在面子上和利益上都不能接受。
  质疑人不能正确对待落标。本项目投标成本大,费用高,提出质疑的8家供应商中有4家因营业执照、投标产品保险等问题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没有通过符合性筛选,中途就被淘汰,白忙了一阵。因没有中标而泄愤,特别是不满被外省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不满中标人的“张扬”,质疑人狭隘的小农意识和排外情绪,加上对招标文件中评标办法理解上的偏差,从而导致一场闹剧上演。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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