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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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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不应随意为之
发布日期:2011-04-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298

    案例回放
  2011年3月3日上午,辽宁省盘锦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受盘锦市经济技术学校的委托,对所需专业设备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采购单位4月初要接受全国示范学校验收检查,要求4月1日前必须完成所购设备的安装调试。
  采购中心接受委托后,主动在第一时间与采购单位取得联系,详细了解对方的采购需求,及时制订项目采购实施计划;编制招标文件力求做到评审办法公平公正,并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采购公告。按招标文件要求,共有6家供应商向采购中心递交了投标文件。开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程序、原则和方法,分别对6份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最终,盘锦市LH电脑有限公司从6家供应商中胜出,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
  招标采购会结束后,盘锦市RM公司就其报价最低而未中标的原因向采购中心提出口头质疑。采购中心解释说,评标委员会因为其投标文件中有三点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施工组织设计工期超时限、未提供主要产品宣传彩页、施工设计图例不全),从而认定该投标为非响应性投标,作无效投标处理。RM公司对采购中心的答复不满意,随即又向采购中心主管领导提出质疑。为充分体现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当日下午,采购中心再次召集项目专家评委及政府采购办公室派出的监督代表,并特邀RM公司的投标代表到会列席,就该项目评标结果进行了认真的复审和现场答疑。经终审确认,评标委员会出具的“评审意见”正确无误。于是,采购中心据此在规定的媒体上发布了该项目的中标公告。
  RM公司对专家评委及监督代表的答复仍表示不满,复审会结束后,又分别向盘锦市政府、市纪检委、采购中心、采购办、全体评委、采购单位致信“投诉”……但有关部门未予受理。
  案情分析
  从本案例不难看出,RM公司之所以投诉无效,其原因主要是:
  投诉理由不充分。一是关于工期问题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表示不服。招标文件要求3月20日前完成设备安装,4月1日启用校园监控系统设备。RM公司的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上注明30日内交货,但其施工组织方案中目标工期为3月20日开工,5月10日交工。据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公司的目标工期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RM公司则认为,开标一览表上注明的交货日期为30日内,可以满足4月1日交工的时间要求。二是关于产品宣传彩页问题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表示不服。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供主要产品的宣传彩页,而RM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部分产品的黑白打印页。就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项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RM公司则认为,虽然黑白没有彩色那么鲜艳生动,但偏离也不会很大。三是关于设计施工方案不全的问题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表示不服。按招标文件要求,投标文件中须提供设计施工图例,RM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是室外部分的设计施工图例(13个点),室内部分(187个点)的设计施工图例没有提供。就此,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该项也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RM公司投诉的理由是标书中设计施工图例不整是因其与采购单位没有及时联系上,未能到现场勘察。但据了解,本项目6家投标人中有4家曾到过采购单位实地察看。
  投诉书所用言辞不雅。RM公司的投诉书(公开信)中多处所用言辞过激,如:“我们不会认定你们评委的评定!”“你们的做法不但没有让我们屈服,反而使我们增强了斗志!”
  通过本案例,有关各方应从中吸取下列教训:
  对广大供应商而言,要重视和加强对《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真正弄明白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投诉的前提、渠道、程序和方法,否则既容易浪费精力,又有损形象。
  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来说,一要寓宣传于日常政府采购活动之中,如利用供应商提交投标文件,召开招标答疑会、开标会等机会,详细告知供应商的权利与义务、维权途径、时效等;二要大力推行“协议供货”、“电子采购”等先进的政府采购方式,使广大供应商感到公平公正。
  对广大政府采购从业人员来说,一定要熟知政府采购工作的运作程序和各项具体要求,从而有效降低投诉率,避免发生类似RM公司的无效投诉现象。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五十二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第五十五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来源: 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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