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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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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供应商投诉需要事先做好准备
发布日期:2006-09-3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

    启动政府采购救济程序是投标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进行维权的一种手段,供应商敢于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行为本身是值得提倡和尊重的。但是供应商如何维权?如何充分运用政府采购的救济制度来救济自己?这是每个供应商都必须认真思考和面对的重要课题。

    弄清方式

    首先,供应商必须弄清楚自己到底应该怎样做才能达到救济的目的,是需要进行询问、质疑还是投诉。监管部门的建议是:“询问能让你明白的不必质疑,质疑能解决的不必投诉”,这也是每个供应商必须明白的一个道理,不是每项质疑都要进入投诉才算完成。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经常要受理一些查无实据的投诉,有些投诉甚至是“为了给上司一个交待”才启动的,这说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救济意识还处在幼稚期。

    做好准备

    熟记流程 供应商在明白了救济方式以后,要做好准备,做到“有备而去,不打无准备之仗”。首先,在启动投诉前,供应商要对投诉的程序、对象,投诉函的格式、要件,受理部门以及投诉事项等做到心中有数。

    找出依据 供应商一定要找到可以对投诉事项进行支持的法律法规,甚至还要事先准备一些权威部门的认证。否则一问三不知,这样的投诉很容易被拒绝。实际工作中,监管部门经常接待一些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强行启动投诉程序的投诉人。如:某省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在审查受理某视频会议系统采购项目(0624-05180446)中的MCU设备是否需要经过国家强制性CCC认证问题的投诉时,发现投诉人只出具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视频网络产品是否属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的复函》,复函中答复:“如询征函中提及的A产品(质疑商)POLYCOM MCU-25会议电视系统多点控制单元(MCU)与B产品(中标商)ZIE ZXV10 M800企业级智能视讯服务器(MCU)具有上述会议电视终端和/或台式计算机、服务器的功能,则应属于强制性认证目录范围内产品。”但投诉供应商拿不出有力的证据来证明中标供应商的MCU具有上述功能,无法说服监管部门采纳他的意见,且投诉人的MCU也没有经过CCC认证,投诉被拒绝。
 
    行政干预不可取 还有一些供应商在投诉前作足了“准备”,甚至动用了一些“关系”,欲通过行政干预来实现投诉目的,这种做法是非常不可取的。在投诉和被投诉双方对垒中,监管人员是绝不会受行政干扰而做出倾向性处理意见的,严格依法办事才是一切工作的宗旨。

    理性投诉

    慎重 作为投标人,其期望中标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但也要同时具有落标的思想准备,毕竟不是每次投标都能中标的,不中标就投诉的观念更是不理性的。根据《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投诉是必须被受理的,而且受理投诉也是需要行政成本的,供应商的多次投诉因查无实据被拒绝,不仅浪费行政成本,而且也会给监管部门留下不好的印象。实践中一些监管部门已对“一年内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的或捏造事实恶意诬陷他人或者有意提供虚假投诉材料的”投诉人做出了处罚和限制性规定。

    换位思考 同时,投诉人在投诉时,要进行换位思考,多从监管、“三公”的角度来思考。不要一味地强调自己进行了前期投入,觉得心里委屈。其一,商业活动本来就需要成本的,怕亏本是做不好生意的。其二,有些投入本来就是违法的,如商业贿赂。作为行政监管部门,只有违法违规行为才是它的监管对象,维护“三公”环境才是它的职责,至于投标成本收不回来不是它监管的内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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