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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违规操作何时休?
发布日期:2006-09-2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5

     审计署于9月11日发布2006年第5号审计公告,公布了42个部门单位2005年度预算执行审计结果。

    从这份审计公告获悉,教育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文化部、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四部门违规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违规采购金额高达3.8亿元。令人难以置信!从这四部门来看,其违规采购主要表现为:

    一、不编报政府采购预算,不执行政府采购程序公开招标。教育部所属事业单位向财政部上报预算的27个单位中,22个单位未上报政府采购预算。师范教育司、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支付证书印刷费2465万元,可却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对印刷单位公开招标。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普通话培训测试中心支付印刷费218.92万元,未编入政府采购预算、未按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招标。教育部考试中心等七个单位,采购汽车、电子设备、办公家具等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列明的货物和服务金额合计950.48万元。这些经费既没编制政府采购预算,也未执行政府集中采购的规定程序。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下属单位中央民族干部学院,在无车辆政府采购预算的情况下,动用97.33万元购置了两部轿车和一部旅行车。

    二、应招标的不招标。文化部下属事业单位国家图书馆2004、2005年采购图书支出1.15亿元和1.2亿元,却未执行政府采购,而采用委托指定经销书商的形式采购。教育部“中国教育经济信息网”项目,应招标未招标8427.97万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计算机软件开发项目支出261.84万元,超过了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标准,却未进行招标。

    三、自行招标。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综合教学楼、体育馆工程进行装修时,以自行组织招标、自行评标方式选择承包商,中标金额1295.78万元。中央广播电视大学购买学习中心大楼,通过自行组织内部招投标选用了两家公司进行大楼装修改造,并支付设备和工程款1167.66万元。

    《政府采购采购法》已颁布实施了三年,政府采购制度已全面推行了五年有余,四部门如此触目惊心的政府采购违规行为,令人发指!究其原因:

    一、部门主导地位和主人意识作怪。首先,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就是为了虚报多列预算,可趁浑水摸鱼,多要财政资金,为部门利益服务。其次,单位辛辛苦苦从财政部门要来的钱,凭什么要公开招标,把主动权拱手让给别人,当然“我的地盘我作主”,攒紧“发球”权,自行招标。再者,“我爱谁就把生意给谁”,干脆不招标,照顾“老关系”、“老感情”。否则,公开招标既没法控制结果,又得罪了“意中人”。

    二、法律上存在弹性空间。一是现行的《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等,本身就留给了采购人大量的弹性空间,如不遵循采购程序“先斩后奏”逃避监管的行为、采购方式的确定等方面,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些条款对采购当事人的道德约束高于法律强制,法律提供的微小弹性空间直接导致了操作上的漏洞。二是对违规采购行为,法律没有具体的、详尽的惩罚措施,给采购人有机可乘,也助长了采购人有法不依、我行我素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追究存在局限性。尽管《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明确了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但财政部门本身没有处理责任人的权力,“管钱不管人”,对违法违规采购活动,只是运用经济手段进行停拨预算资金或罚款处罚,处罚措施不力,处罚手段单一,难以在处理人与处理事上达到有机结合,执法显得软弱无力,给采购人提供了钻法律空子的机会。

    四、违规采购的处罚依据失之过宽。事实上,从这份审计报告不难看出,检查出的当事人违法违规数额巨大,仅靠事后按法定尺度罚款或处理采购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明显处罚量责过轻,无形地纵容了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

    为此,政府采购要强化手段,把关守口,加强监督,堵塞漏洞,须从三个方面下苦功夫:

    健全法制体系,强化政府采购行为制约。政府部门应以《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合同法》为准绳,健全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力求全面系统地针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制订可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强化惩罚手段和措施,为财政部门提供切实有效的处罚处分的依据,以强化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法律制约,增强政府采购的权威性和震慑力,让政府采购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营造公平竞争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把握关键环节,强化日常政府采购监管。财政部门应以政府采购资金运行过程为主线,全方位监督检查政府采购活动。一是抓好事前监督,把好政府采购预算审查关。审查政府采购预算与部门资金预算是否形成“一体预算”,是否根据年度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编制的,是否明确细化到具体的采购项目,是否统筹了采购预算单位的财力,如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出预算单位全部的政府采购活动,以强化采购预算约束力,防患于未然。二是抓好事中监督,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预算,以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方式,严把资金结算关,全程跟踪采购活动的实施过程。首先监督检查政府采购计划是否执行了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是否将应该实行政府采购的项目全部纳入政府采购计划。接着,监督检查采购项目是否执行规范公开的政府采购程序和采购方式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看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在执行采购程序的过程中,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然后,监督检查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按采购文件内容签订书面合同,监督检查采购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对采购项目进行质量验收,监督检查中标成交供应商是否严格履行了政府采购合同,提供了优质服务,所提供的公共产品是否合乎规定的质量标准等。最后,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内部各相关业务处室,对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进行严格审查,实现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既满足采购需要,又维护采购单位既得利益,便利供应商资金及时到账。三是抓好事后监督,严把财会报账关。以对采购单位财政财务监督检查为契机,看采购单位财务部门是否把采购手续的审批与采购单位报账凭据的审核结合起来,看供应商是否提供了质优价廉的公共产品,提供的销售发票是否合法合规,对其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财政部门要严肃处罚,查处于既然,强化政府采购震慑力。

    加强合力联动,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体系。财政部门要与各行政监督部门加强密切协作,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为主、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配合的有效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监督职能,强化对政府采购行为的约束,防止违法违规采购行为的发生,遏制腐败现象。一是加强专业监督检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要利用《政府采购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武器,强化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对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违规采购行为依法查处,增大政府采购当事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增强采购单位依法采购意识,对其不法行为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曝光,使其丑行无地自容,增强政府采购的震慑力。二是加强综合监督检查。各行政监督部门站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廉政建设的全局高度,与财政部门齐抓共管,通力合作,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活动进行综合监督检查,着重对采购范围、采购资金、采购方式、采购程序、采购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创新监管模式,改进检查方法,将处理人与处理事有机结合,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有机结合,加大处罚力度,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不法行为要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维护政府采购的权威性。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检查。开辟多种社会监督渠道,给社会公众依法控告和检举政府采购违法行为的权利,聘请社会行业监督员,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增强政府采购监督的透明度,有效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宋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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