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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被通知的供应商能否参加“询价”
发布日期:2006-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67

    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在询价采购活动中,询价小组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那么,对于没有被通知的供应商,询价小组是否能让其报价呢?

    一、询价现场来了“不速之客”

    某日,一单位对一套硬件防火墙系统进行询价,品牌定为“超众”(化名),采购预算为8万元,询价如期进行,在询价截止时间前共有5家供应商前来参加,主持人宣布询价活动开始,采购人代表重申了项目配置、质量要求、服务、付款方式等有关要求,有供应商提出此次采购的防火墙已被控货,价格下不来,正常成本仅为5万元左右,但是他们打听的价格却在10元以上,供应商进行入报价阶段,突然室内固定电话玲声大作,对方称“我是A公司,想参加贵单位的这次询价”,采购方感到很奇怪,并未向A公司发出询价邀请,为何不请自到。不速之客”A为何消息灵通,是受人指使,还是另有所图?采购方感到可能有“问题”,决定暂停询价,待后再通知。

    询价刚刚停止,自称是“超众”厂家的供应商B已找上门来,请求采购其产品,价格好“商量”,原来B在后台操控着此次询价活动,指使A其来“陪标”,凑足数量,防止不达三家,可见B对政府采购还挺有“研究”。想不到向A发出询价邀请的竟是B,荒唐之极。采购人称“超众”防火墙的价格居高不下,我们准备采取多品牌询价方式,“超众”可以参与。

    二、询价采购面临的突出问题

    以上案例在询价采购中并不鲜见,定牌采购、信息封锁、邀请对象过少是“不速之客”出现的真正原因,也是询价采购中的症结所在。

    一是定牌询价现象十分普遍。指定品牌询价,供应商有一种非买不可的感觉,价格保护和货源控制成为其操控市场的惯用手法,供应商之间的竞争表现为“虚假性”,并未形成品牌之间的实质对抗,采购人难以享受到低价优惠,定牌采购中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仍然有巨额利润空间。二是询价信息公开的范围过窄。从财政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很难发现询价信息,很多询价项目信息不公开,不但外地供应商无从知晓相关的采购信息,而且当地的供应商也会遭遇“信息失灵”,不少询价项目的金额还挺大,但是信息却处于“保密”状态,为 “暗箱操作”提供了极大便利,一些实力雄厚的供应商只能靠边站,“望询兴叹”。三是邀请询价的供应商数量偏少。法律规定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一些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怕麻烦不愿意邀请过多的供应商,只执行法律规定的“下限”,有些采购单位的询价资料中被询价的供应商一律为三家,还有些询价项目,参与的供应商只有二家,甚至仅有一家。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主观性大,被询价对象应由询价小组确定,但是往往被采购人或代理机构“代劳”,在确定询价对象时会凭个人好恶取舍,主观性较大。询价供应商数量少,导致竞争不够激烈,使询价流于形式,走过场。

    三、如何处理“不速之客”,是粗暴驱赶,还是…?

    面对询价采购中的“不速之客”决不能贸然行事,断然拒绝、随意准入均不可取,询价小组可决定暂时停止询价,深入反思询价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是否做得很到位,并认真地展开调查,掌握真实情况,慎重处理。如遇到“木偶型”“不速之客”,纯粹为“陪标”而来,询价采购方必须中止询价,报监管部门处理。如遇到“消息迟滞型”“不速之客”,在排除“陪标”可能后,若询价截止时间未到,该供应商又符合相应资格条件,可根据具体情况让其参加;若询价截止时间已到,则不得参加。

    四、尽可能多地通知供应商参加询价

    一要最大程度地公开询价信息。参照公开招标做法,金额较大或技术复杂的询价项目,其采购信息也应在省级、中央级媒体上发布,最起码应当在地级市的党报、采购网、电视台发布,扩大询价信息的知晓率,信息发布要保证时效性,让供应商有足够的响应时间,询价结果也应及时公布。通过公开信息从源头上减少“消息迟滞型”“不速之客”现象的出现。

    二要更多地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询价。被询价对象确定要由询价小组集体确定。询价小组应根据采购需求,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被询价对象的数量不能仅满足三家的要求,力求让更多的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到询价活动中来,以增加询价竞争的激烈程度。推行网上询价、传真报价、电话询价等多种询价方式,让路途较远不便亲来现场的供应商也能参加询价。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张栋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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