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登录
设为首页|西部要览|证书查询|关于我们|帮助中心|电子期刊|新浪微博
2025年07月03日 星期四
客服热线   028-86635819  信息发布专线:028-86632360
理论探讨
您当前的位置: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 理论探讨
治理“废标”行为也应有章可循[下]
发布日期:2006-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5

     截止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只对投标保证金的标准和没收投标保证金条款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投标人中标后未签订合同前弃标,是在履行招标文件规定的义务前提下进行的,投标人有这个权利,再追究其他方面的责任没有依据。

    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可用于冲减招标人的相关采购费用 中标供应商弃标,招标人没收的投标保证金,在国家没有做出其他规定之前,可以冲减相关采购费用。

    做好后续工作

    顺延排名第二者 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的”,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并向招标机构或招标人出具了放弃中标的法律文书,其投标保证金已被没收。招标人可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进行资格最终审查,审查合格的则为中标人。

    重新招标有前提 招标文件没有对“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的”做出规定的,应重新招标。

    A.1

    投标保证金金额(人民币):投标总金额的2%

    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有效。

    B.1

    投标有效期:90天  

    启示:

    防止“弃标”三点论

    为了防止此问题的发生,招标采购单位还应注意几个问题:

    招标采购单位督促签订合同的文件要有法律效力 招标代理机构向投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以后,招标人应在《政府采购法》、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与投标人签订合同,督促中标投标人签订合同的有关往来函件必须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以证明其收到,招标采购单位要注意保存。招标采购单位对多次督促而拒绝反馈书面意见的投标人,应委托公证机构对有关与中标投标人的往来文件进行公证,为没有其投标保证金做好法律上的准备。

    招标采购单位应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在实际工作中确有一些投标供应商,对招标人没收投标保证金不甘心,既不放弃中标,又不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招标机构或采购人三番五次的督促,投标供应商总是以种种理由进行搪塞,严重影响了招标人项目的实施和正常工作的开展。因此,对于遇到这样的投标供应商,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人要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启动投诉处理程序,情况属实的,对故意拖延时间的投标供应商除按招标文件规定没收投标保证金外,按有关规定列入不良记录,并在一定时间内暂停其投标业务。一般而言,优秀供应商不会发生此类问题。

    基本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一般按总价2%交纳 前面已经介绍,世界(亚洲开发)银行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按投标价的一定比例交纳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但在我国由于施工企业的技术水平和经济实力良莠不齐,为了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投资额较大的基本建设工程,招标机构和招标人一般要求投标人按投标总价的2%交纳投标保证金。

    相关链接:

    缴纳比例之相关规定

    世界银行规定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招标文件范本》规定:“…在所有其他情况下,投标保证金可以是一笔固定金额或不少于投标价的某一百分数,最好采用前者(固定金额)。投标保证金一般为报价的2%,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超过5%。投标保证金应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日后30天内保持有效。”

    亚洲开发银行规定 《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指南》2.17规定:可要求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以保证投标文件在投标邀请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但是它们的金额不宜太高,以免影响投标人的积极性。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的金额应合理反映投标人撤标或拒绝签署合同时借款人的损失。投标价的2%通常被认为是公平合理的。在选择中标商后,投标担保或投标保函应尽快返还给未中标的投标人。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给招标人。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将被拒绝,做废标处理。”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以自己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也可以是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前将投标保证金提交给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该投标文件做废标处理。”

    财政部的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1%。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又规定,“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韩孟玉
 


打印 | 质疑 | 关闭
会员访谈
    免责申明: 中国招标投标协会指导网站——中国西部招投标网( www.xbbidcn.com),作为中国西部招投标领域公共服务平台,将转载其他媒体一些公开发表的信息或图片并注明来源,如果您确认您的原创作品以某种方式被抄袭、侵权,请您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一定会积极响应并作有效处理。电话:028-86635819,邮箱:xbbidcn@163.com。
招标公告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商务信息发布
点击进入>>
招标代理机构声明
点击进入>>
项目业主信息发布声明
点击进入>>
西部招标采购联盟成员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