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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矛盾引发“四问”解析[下]
发布日期:2006-09-27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5

    如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情形财政部18号令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即“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原因造成,即程序违法、条款不合理,采购代理机构的过错更难以摆脱。

    供应商如果就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报告未报告而导致重新采购、或者程序违法、条款不合理提起质疑、投诉、诉讼的,按《政府采购法》第 七十九条的规定采购代理机构难逃干系。

    主持人:那么,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自查或接受质疑时发现投标供应商或有效投标供应商少于三家时该怎样处理?能自行废标吗?

    侯传华:评标结束后,发现投标人少于三家,应当报财政部门批准后废标,重新组织招标;如果评标委员会认定有效投标人少于三家,也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后废标。

    曹石林:评标结束后,采购代理机构自查或接受质疑时发现投标供应商或有效投标供应商少于三家时,由于“应当”报告而未报告及下述三种情况(“中标无效”)所至,应废标重新采购,此时“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不适用。但应将其处理意见报告财政部门认可再公布,不能自行废标,因为评标已经结束了。

    对于出现这种情况应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分析原因,无非由三种情况造成:(1)投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2)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3)非法干预、影响评标的过程,致使评标委员会成员“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本案例中,是因为招标文件出现矛盾而使评标委员会“未能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

    主持人:王晓晖主任,在参与评标的过程中如果发现实质响应的投标人少于三家时,你们一般会如何建议,怎么处理?会不会出现评委继续评标的情形?

    王晓晖:我所参与的评标,如果出现这种情况,通常会修改招标方式,例如从“公开招标”改为“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但这个改动并不是由我们评审专家决定的,必须由招标采购代理机构向财政监管部门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当然,所有评审专家也要签字同意。否则,如果不改方式,是不会继续评标的。

    四问:评审专家是否有责任

    主持人:既然提到了评审专家,那么我们接下来就谈论一下他们的问题。如果按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内容规定的第一款,只能达到带“◆”的技术参数而不能高出,则投标家数不够三家。此种情况下,应该说是不能开标的,而评审专家依然继续评审,他们是否要负一定责任?

    侯传华:本次评标中,因为招标文件存在前后矛盾的两个标准,本身就存在问题。评审专家有一定责任,但最主要责任不在他们。评标委员会因为遵循评标内容规定的第三款,“招标文件中的技术描述及参数要求,仅供投标人在选择和配置设备时的质量和档次水平上的参考,不具备限制性”,认定有效投标多于三家后,继续评标没有错误。如果代理机构在资格预审时就审查出少于三家,而继续评标,那就有错误了。

    雷明松:您的观点我不敢苟同。如果说供应商质疑的问题确实存在,那这就是评审专家的错误。因为作为评审专家,他们首先必须熟悉业务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对于招标文件中自相矛盾的评审标准是应该能指出来的。而在此次采购项目中,评审专家并未如此,无论是因为水平有限还是怀着侥幸心理继续评标,他们都不合格。

    如何对评审专家进行处理,法律没有规定,所以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太大,而责任太轻,又没有具体的处罚办法。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很大程度地困惑了采购代理机构。毕竟,采购代理机构现在的职能只是起到组织作用。目前的法律只限制其代理的权力,只有如何处罚采购代理机构的法规,却没有如何处罚专家不负责或因能力问题引起失误的法规。对这个问题我们也在探讨。

    主持人:王晓晖主任,您在参与评标过程中,若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标,在评标时是否还需要评议,或是直接对是否满足需求进行评价?价格分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计算方法客观得出?

    王晓晖:说实话,我还没参加过最低评标价法的评标项目,在综合评分法中通常在评标时都会考虑供应商提供货物的性能和供应商售后服务等指标。

    主持人:那么,遇到投标产品的参数优于招标文件标注“◆”条件时,一般怎么处理?

    王晓晖:我参与的评标项目,一般都分为价格分数和性能分数。如果是综合评分法,投标产品的参数优于招标文件时,会在性能分数中有所考虑。采用最低价评分法时,若投标产品的技术参数较高,则相应的价格也会比较高,中标几率不大。

    编看编想

    别做“事后诸葛亮”

    常言道,“世上没有后悔药”。

    假如真有“后悔药”,相信本案中的采购代理机构一定会买上几剂。因为招标文件中关于评标的两款规定如果在招标文件确定前认真仔细核对一次,或跟采购人多沟通一句,如此的错误本来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可惜,“问题文件”还是没被发现而售出了。尔后,又因为操作出现“越权”而使问题更复杂。

    提高采购代理机构的业务水准,加强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学习,这些都是老生常谈。无奈问题一再出现,所以也只能谈了再谈。在每个政府采购项目进行的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是与各方接触最多、操作最明显、问题表现最直接的一方,因而被发现存在问题或“代人受过”的可能相对较多,所以也一再被提及,成为话题。

    其实,高水准的采购代理机构在业内为数不少,且成绩显著,但可惜总有那么一些业务不熟悉、操作不规范的“代表”让众采购代理机构成为众矢之的。因此,还是希望这部分采购代理机构能在进行政府采购业务时更认真、更负责些,事前多思多想,别老做“事后诸葛亮”,要学会从自己或别人身上吸取经验和教训。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网     作者:黎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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