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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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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评标专家们丢失了什么?[下]
发布日期:2006-09-26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

    三、对策

    建章立制,严明纪律。各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应依据<<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规定>>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以及省、市里有关规定,针对本地实际情况,制订<<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对评标专家产生和使用、权利和义务及管理作出明确规定;或者制订<<评标专家管理考核细则>>,对评标专家从抽取时的通知与限时到达、熟悉招标文件与回避、履行职责与独立评审的公正性、培训与绩效、年终考核与评先等方面进行具体规定,并能明确责任追究的内容、方式和程序,言简意赅,具体明了。发送到所有评标专家,并由专人分管、抓落实,使有关各方都能有言在先、有章可循。

    多措并举,提高素质。在日常管理中应坚持不懈的抓好业务培训和法律法规教育工作,通过强化制度抓落实,敢于动真抓查处,多方位加强评标专家的管理,力求锻造“既红又专”专家队伍。应当从五个方面抓到位:一是培训到位。系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方面的基本知识,请省里外业务骨干做辅导,安排内外交流,邀请同级纪委、监察、检察法制局等部门的领导讲解职业道德与反腐败方面的课题,还可请受聘的社会监督员介绍社会上对招标投标工作、尤其是对评标方面的反映。既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又进行辅导业务,还应明确专家队伍的发展方向;二是本地交流到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评标专家座谈会,做到会前有课题,专家会间有准备,会后有整理,研讨评标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制定处理方案;三是异地评标交流到位。各地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可以采用并推行异地评标方法,将本地抽取少量专家,再到外市、县抽取部分评标专家共同组建评标委员会担作评审任务。对各地的专家都有新鲜感,更能增强责任心,更有利于评标专家的业务交流,尤其是招标采购较大的项目最好采用异地评标方式。四是查处到位。凡是违规违纪案件,发现一起即时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因评标专家对法律法规的理解水平问题,应记入个人考核档案;对其工作失误而引起的投诉事宜,应当受到相应的处理;五是考评到位。每次评标结束后,行政监督部门应发给《某某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评议打分表》,请招标人、驻场监察员和公证人员、外地评标专家给本地专家评议打分,填入个人档案;每半年对评标专家的工作态度、业务水平、遵纪守法等情况,依据管理细则做出综合评价,对表现优秀的给予表扬和奖励,对表现较差的提出批评或按确定处理。

    营造环境,解除顾虑。首先依据规模限定评标专家人数。依据法规精神实质和省有关规范性文件,可以规定:5000平方米以下或者300万元以内规模,且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一般性工程项目,招标人代表只限一人参加评委会;在此之上的或特殊性工程项目,可以相应增加到两人或两人以上,视具体情况而定,但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二。这样,相应增加专家,更有利于评审的公正性。此外,即使招标人代表享有评标专家身份的,也应该回避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过程,这样可以消除其庸俗性,增强其严肃性。其次、严格控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或交易中心的服务人员进入评标现场。在保证招标人或业主有1一2名人员参与评标委员会评标外,最多再让1名为业主代表留在评标现场,服务人员也只能1名,不必要让更多的人参与。 第三、严格控制非招标投标监督机构单位数和人员数。评标活动本是招投标整个活动中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具有一定的严肃性和保密性。让过多的人参与评标现场就无法严肃认真,更无法保密。就其公正性而言,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就是法定的监督员,若失职、渎职,就应该对后果负责。当然,能够有更权威的领导或部门把非法定的行政监督机构人员组织起来对评标现场进行监督,只要能保证评标委员会一个适合的评标环境,也无可厚非,但不宜每标必到。这样,便于保证良好的评标环境,更有利于保证评标活动的公正性;对评审环节的保密,更有利于评标专家的人身安全负责。

    依法监管,责任到人。第一、招标投标监机构监管人员要到位尽责。在抽取评委、唱标、评标、澄清标书、打分、定标等整个过程中,监督人员要全程参与,要对评标过程的每一个细节是否合理、公正,进行全程监督,并做好相关的监督记录工作,中途不得离场,以有效防止有些采购人趁监管人员不在,肆意向那些不能坚持原则的评委灌输倾向性的意见,左右评委评标结果;谨防采购人一方评委对别的评委的一致意见发出挑战。坐不住、随意离场是对监督评标工作不负责任的表现。监督人员必须要在抽取评委记录、监督人员现场登记、以及评标意见书上签字;第二、正确诠释政策法规和操作程序。现场监督人员应该对评委采购人提出的政策法规、相应的采购操作程序等方面问题做出明确的解释。因为采购管理部门担负着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制定者和监督执行的双重使命,而正确的诠释可以使影响评标的疑难问题得到现场解决,有助于评标结果客观公正。第三、加强对评标专家的教育和监督。评标委员会成立后,招投标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招标人代表介绍项目之前,应依法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确保评标专家在不受外界干扰的情况下,独立地进行公平、公正的评审、发表意见。任何一个由专家组成的评委会,都不会愿意背上“水平差、道德差、评选结果差”责任。第四、采取失察责任追究制。政府采购评标活动出现违反规定和评标纪律问题,招投标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故应高度重视评标过程的监督,采用旁站监督责任制,坚决不允许另辟捷径、放弃法令、变样评审,发现评标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评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对评标委员会专家进行非法干预或者施加影响的,旁站监督人员应及时制止或予以纠正;在查处有关问题时,更不能护短、包庇;纪检、监察部门应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搜集监管失察信息重点查处,并公开曝光。(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明  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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