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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企业警示期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发布日期:2006-09-22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26

      日前,山西省工商局、省法制办、“信用山西”建设领导组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山西省信用体系建设首部行政规章——《山西省行政机关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将分散在各个行政机关的企业信用信息集中起来对社会公布,以解决社会各界查询企业信用信息困难的问题。

  公开的企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企业身份信息、业绩信息、警示信息和提示信息。其中警示信息将首次对企业的违法犯罪信息进行记录。对警示信息期限内的企业加强监督管理,不得授予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关荣誉或者称号,不予出具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所需的合法经营证明,不得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没有任何违法行为记录或有多项业绩信息记录的企业,有关部门将给予鼓励,减少日常监督检查,减少检验审验程序或予以免检免审,在政府采购时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

  目前,山西省工商系统已经完成了省、市、县三级联网,开发建设了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和企业电子化档案系统,已扫描入库企业档案3000万页,集中了各类市场主体54万户,其中包括11万户企业,43万个体工商户,同时归集了60万企业高管人员的基本信息;对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已实现分类查询。随后工商部门将与其他行政、司法、银行等机关进行联动,开通“信用山西”网站,届时任何组织和个人均可通过登录“信用山西”网站查询企业的“身份信息”、“业绩信息”和“警示信息”,并通过身份认证查询企业的提示信息。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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