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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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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联动协议供货价格问题的思考[下]
发布日期:2006-09-21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56

    六、能否搞清楚供应商之间的利益分成格局,从招标环节就进行控制,最大限度的降低政府采购中标价格。产品厂家及总代理商在投标时一定会考虑到省级、市级销售供应商的利益分成情况,因为一旦确定了中标人以后,网络销售带有非垄断性,由于价格全区域一致性因素存在,如何充分体现区域差异而导致诸如运输成本、保管成本、售后服务成本等方面不同的利益调节,保持一定范围内的公平性,维护好各级供应商的积极性,这是厂家必须要考虑的问题。据了解,供应商的销售渠道是分等级的,等级不同回导致销售量与利益收成有差距,这一点供应商是很清楚的,但对于同一级别的供应商来说,上面给的政策必须要统一。主要表现在销售数量上的奖励,销售金额上的考核,分层次的奖励就给了供应商很大的工作积极性,而且协议供货本身价格已经定格在了较高的水平上,采购部门要求的同品牌要有三家左右的供应商,促使了供应商之间在价格因素之外进行不规则的竞争,谋取供货的权利,以便获取较多的利润分成。针对地区销售商的获取利益的两种方式,让供应商之间进行二次报价有操作基础,因为即使价格稍微低点,但只要是量上有所突破,依然能够得到物质奖励,异曲同工,而对采购人来说,既有采购效率的提高,也得到了价廉物美的产品,对结果肯定是满意的。
   
    七、同品牌间的价格竞争与非价格竞争同时进行,是否能引起协议供货层面的新的垄断,竞争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吗?我们知道,政府采购确定供应商的标准就是要求供应商之间在价格、质量、服务、技术力量等方面进行公平的竞争,从而为采购人选定称心如意的中标履约人,协议供货也不能例外,但不同的是,由于实行了区域联动协议形式,价格已经定死,但考虑到确定的价格有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实际情况,协议供货设置了价格竞争机制,让同品牌的供应商在最高限价范围内进行第二次竟价,采购人择优录取,本来应该是很公平的竞争,供应商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让利给采购人而取得供货权,但是由于同级别的诸多供应商与总代理商关系有亲疏,其供货地位是不对等的,表现在某些关键性的产品给出的价格有差异,价格好当然会在第二次竟标中脱颖而出。对此别的供应商也是心知肚明,但也默默地接受这样的现实,因为在取得协议供货权的过程中,有些供应商是在请客送礼的基础上才勉强获得协议地位的。目前的协议供货地区供应商的选择方面,采购机构基本上没有话语权,主要还是在于中标代理商决定,因此以前的许多经营不善的电脑公司在利益面前要想抓住难得的发展机会,必须全力出击,趁协议供货的大好形势发家致富,而有些没有门路的公司只能硬着头皮托门子,找关系,总供应商也经不起其软磨硬泡,只好答应协议地位,但与核心供应商相比还是有差距的,核心供应商一般是合作前景良好,在当地有影响力的企业,价格竞争的结果就是供货量向核心供应商集中,形成新的垄断。由于二次竟价没有强制性,也与采购人的觉悟、习惯,以及供应商的公关力度有关系,所以非价格竞争因素也充斥在协议供货领域,而核心供应尚依仗着自己的优势与实力,往往成为最后的赢家,至此协议供货变成了核心供应商施展才华的舞台。
   
    八、采购中心核定最高限价是重复劳动,没有现实意义,招标方案要能对中标价格进行控制,力争达到价廉物美的最佳效果。可以说目前的采购方式中除了协议供货中标价格可以有弹性外,别的采购方式的中标价格都是一次定死的,不允许再讨价还价,协议供货中一般要求采购中心根据中标结果再次核定最高限价是一种权宜之计:首先是采购人可以在设限的价格范围内再进行一次竟价,而且供货的产品不能突破最高限价;其次采购需求中有许多项目要进行比较繁杂的替换,为了便于价格的计算,不至于出现差错,采购中心统一核价可以减少失误,保证公平性。然而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设定应该说是对这项制度极端不负责任的表现,既然明知价格可以下降,为什不在评标时确定一个固定价呢?考虑到一定利润后的固定价,能够减少后期执行过程中的许多麻烦,彻底解决协议供货中的商业腐败行为,减少操作环节,而且最为主要的是,在固定报价以后,可以在当地直接指定一家供应商进行供货,便于采购机构的考核工作与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而且在确定供应商的时候还可以介入考核,提出意见,在价格固定基础的一家供应商能够减少后期操作上的许多不规范行为,还协议供货的本来面目,从这个角度来说,协议供货应在这方面进行认真反思。(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赵昌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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