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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国税系统政采预算编制[上]
发布日期:2006-09-20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79

    随着以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和政府采购为主要内容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逐步深入,作为部门预算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既是国库集中支付顺利实施的重要基础工作,又是严格落实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障。由于政府采购专业性很强,从国税系统看,受方方面面因素的影响,政府采购的实际效果与政府采购政策、目标之间尚有一定距离,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够细化、预见性和指导性不强,存在一些亟待改进的地方。本文试结合国税工作实践,就完善采购预算编制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基本情况

    国税系统从1998年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以来,积极探索和尝试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模式,在全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一是逐步树立了良好的预算观念。各级国税机关能够从本地、本单位的实际出发,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编制预算,初步改变了预算不规范、不严肃的局面。强调按制度办事,按程序办事,约束了不规范的做法。二是预算的范围、规模不断扩大,政府采购工作取得明显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除统一实行总局、省局采购目录管理外,不少单位还结合当地实际,将车辆加油、办公用品、车辆保险等纳入采购范围,2005年全国国税系统实现采购金额64.6亿元,节约资金6.8亿元。三是建立了政府采购预算监督体系。在实践中,形成了业务部门提出预算、财务部门编制预算、局长办公会研究预算“三位一体”的集体决策机制。各级国税机关还结合财务公开、内部审计、日常财务检查工作的开展,能够把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制度的落实、执行情况作为一项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使得预算管理的刚性大大增强。

    二、目前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存在的问题

    从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情况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临时性采购时有发生

    目前,政府采购正处于逐步完善阶段,个别单位特别是一些领导同志还是局限于花钱采购的意识层面,不理解政府采购的法定程序与步骤,不能合理制定和严格执行采购实施计划,导致采购行为无序;同时,由于相关职能部门对下一年度的改革缺乏应有的预见性,一些突击性、临时性工作因年初的预算安排没有考虑等主客观因素,往往导致在预算执行中,不得不追加预算,临时性采购时有发生。

    (二)采购预算编报质量不高,操作性不强

    有的单位在申报采购预算时,不是根据经过科学预测的未来实际工作需求计划填报采购预算,而是为了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临时性采购需求,存在着虚列项目、虚报金额等问题,致使预算编报不真实;还有的单位采购预算内容填写不全,对所购物品的技术性能没有列出详细明确的设备配置要求,致使汇总后的年度需求明显缺乏可操作性,在实际采购时又必须重新核对、上报,不能很好的体现采购工作的计划性和时效性。

    (三)制度约束乏力,预算执行钢性不足

    预算执行是整个预算工作程序的重要环节。预算执行以及预算调整等都必须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采购预算编制质量不高,又缺乏科学论证,致使预算执行过程中采购资金不能完全按预算目标、预算额度使用,挤占、挪用采购资金及超预算采购的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预算执行者没有预算即法的观念,没有认识到不严格遵行预算就是违法;另一方面,在实际工作中不执行预算也没有受到相应的责任追究或处罚,预算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无从显示,预算执行的钢性不足。

    三、相应的措施及对策

    针对国税系统政府采购预算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采购预算管理,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即:强化预算意识、细化预算编制,硬化预算约束。

    (一)提高认识,增强依法采购依预算采购意识

    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是政府采购工作的前提和必不可少的手段。各级国税机关应利用各种形式对政府采购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作用和意义进行了大力宣传,充分认识到推行政府采购是加强廉政建设、节约财政支出、提高采购质量的需要。为此,应做到:

    1、树立全面预算意识。政府采购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部分,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核心内容。该条规定,各部门在编制部门预算时,凡是属于本法规定的政府采购项目,无论是项目支出项目还是基本支出项目,都要在部门预算的相关科目中详细列明,包括项目具体名称和预算等事项。

    2、满足部门预算细化管理的要求。部门预算是一个部门本身及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一年所需开支的经费预算。部门预算较之传统预算相比,显著不同在于部门预算是细化预算、综合预算、绩效预算。其中,细化预算是部门预算的本质要求。部门预算除了要实行统一预算外,还必须实行细化预算。细化的要求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部门预算要落实到具体的基层预算单位,二是预算中列支的每一笔支出要落实到具体的项目上。

    3、提供国库集中支付的直接依据。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客观要求政府采购要有预算,以便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办理提供支付依据。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不同于财政根据预算安排将资金按预算级次层层下拨的方式,而由集中支付机关根据批复的部门预算按实际支出的时间和金额从国库统一支付,预算单位无法直接得到预算资金,只是根据编制的部门预算获得用款额度。没有预算就无法申请用款额度,就无法进行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进一步实施,要求必须科学、细致地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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