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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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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供应商要具备六种要素探讨
发布日期:2006-09-18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7

     在政府采购中,供应商往往处于采购中的弱势地位。供应商作为需方主体的供货人,又鉴于那么多条件的甄别。这个群体怎样才能利益不受损呢?
  
    一、要树立良好的信誉

    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能帮助供应商实现高额的利益回报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有良好的履约业绩。对此,政府鼓励信誉、善管理的企业,而且将政府采购项目交给这样的企业,能够增强政府各方信誉、质量保证的信心。

    二、要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是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必备的最基本条件,在经济活动中发生纠纷或争议时,法人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应诉;并以自己的财产作为自己债务的担保手段。

    三、要具备专业技术能力

    这是保质、保量完成政府采购项目必备的物质和技术基础,同时也是供应商履约、签定合同的重要保证。中标或者成交的供应商要全面承担履约责任,即使分包也应当承担合同的主要部分或者关键部分的责任。
 
    四、要具备良好社会记录

    作为供应商,依法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是应尽的义务,《政府采购法》的这一规定,是为了抑制一些供应商依靠偷逃税款,逃避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等手段降低成本行为。

    五、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政府采购法》提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这一时间要求,一是表明是否有重大违法记录;二是由于政府采购是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对社会发展和国家负责的角色,也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特殊要求;三是仍然给有违法行为记录的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机会。

    六、要遵守法律

    要遵守国家《宪法》、《刑法》、《政府采购法》等等法律法规,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供应商,一律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要知晓规定采购人不得设定特定资格要求来妨碍充分竞争和公平竞争、制造人为的特别歧视政策等采购政策和规章,以便保证供应商的利益不受损害。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周乔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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