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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人员应警惕的八种犯罪[上]
发布日期:2006-09-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41

    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采购人员由于所处的地位特殊,加之所负的职责重要,稍不留神,极易出现违规甚至违法行为。根据在采购过程中所涉及的各个环节及相关工作,采购人员应加强防范,警惕以下八种犯罪行为:

    一、贪污罪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采购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是采购政策的执行者,也是采购业务的实施者,在采购活动中,掌握着采购执行权和决策权,容易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采购事务及公共财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借职务上的便利,假借执行公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其主要手段有以下几个方面:

    以侵吞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采购人员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属于公共所有的采购资金、物资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有的行为。主要方法有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属于公共所有的采购资金、物资进行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账的不入账。二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属于公共所有的采购资金、物资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收回的采购资金、物资或者采购单位缴来的采购资金、物资私自用掉或非法据为私有。

    以窃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将自己管理的属于公共所有的采购资金、物资非法占有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监守自盗。

    以骗取的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采购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例如在出差时用涂改或伪造单据的方法虚报或谎报支出冒领公款,或者在采购过程中虚列采购费用增大采购成本骗取采购资金等。

    以其他方法非法占有公共财物。一是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供应商内外勾结,迂回贪污。即利用从事采购事务之便,借职务上的便利,与其它采购当事人内外勾结,将自己经手、管理的采购资金、采购物资以合法形式,转给与其勾结的外部人员,然后再迂回取回,据为己有。二是将自己管理的采购资金私存、私借后捞取好处费。三是在为本单位或代理采购单位购买货物时,将卖方以购货款中抽出一部分作为回扣的款项占为己有。四是在为本单位或代理采购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五是利用职务之便,使用供应商为自己干私活又不付报酬等。六是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七是利用职务便利,与供应商参股合营暗中分红或采取在供应商处兼职收取报酬等。

    二、受贿罪

    采购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容易利用自己负责掌管采购权、从事采购事务的职务之便,满足采购人、供应商的愿望,而收受财物,接受贿赂。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购人员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采购过程中某项事务的权利,为采购单位、供应商谋取利益而收受财物,这是典型的受贿行为。二是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负责掌管采购、从事采购事务的职权或所处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有求于自己的采购人、供应商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

    采购人员犯受贿罪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一是在实施政府采购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采购人或供应商索取财物。有时是以公开或暗示的方法,主动向采购人、供应商索取贿赂,有的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迫使采购人、供应商向自己行贿。二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采购人、供应商贿赂而为其谋取利益。采购人员收受贿赂,一般是采购人、供应商以各种方式主动进行收买腐蚀,采购人员一般是被动接受采购人、供应商财物或者是接受他们允诺给予财物,而为他们谋取利益。

    个人受贿数额在5千元以上的构成受贿罪,个人受贿数额虽不满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构成受贿罪:因受贿行为而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故意刁难、要挟有关单位、个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强行索取财物的。有人认为采购人员在从事采购事务过程中收受财物只要不超过5千元就不会犯受贿罪,但如果是因为自己的受贿行为致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在采购活动中故意刁难、要挟采购人、供应商单位及其个人,造成恶劣影响以及强行向服务对象索取财物的,同样构成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滥用职权罪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滥用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超越职权,擅自决定或处理采购过程中自己没有具体决定、处理权限的事项;二是玩弄职权,随心所欲地对采购过程中的一些事项作出决定或者擅自进行处理;三是不按法定程序操作,故意不履行自己应当履行的职责,或者说任意放弃自己的职责;四是在采购过程中以权谋私、假公济私,不正确地履行职责。

    四、玩忽职守罪

    采购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具体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规章制度,擅离职守,不尽职责义务,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就构成了玩忽职守罪。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是确认玩忽职守犯罪行为的重要依据;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在政府采购工作中,采购人员的玩忽职守行为,主要表现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作为行为,就是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正确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的行为,在工作中具体表现为有的工作马马虎虎、草率从事、敷衍塞责、违令抗命、极不负责任,有的阳奉阴违、弄虚作假、欺上瞒下、胡作非为等。不作为行为,就是采购人员在采购过程中不尽法律赋予的职责义务的行为,即对于自己应当履行的,而且也有条件履行的职责,不尽自己应尽的职责义务。在工作是具体表现为有的擅离职守、撒手不管;有的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该管的不管、该作为的不作为、听之任之等。(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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