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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人员应警惕的八种犯罪[下]
发布日期:2006-09-15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208

    五、挪用公款罪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挪用公款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挪用自己管理的属于采购人暂时交存的采购资金,这些采购资金是应该向供应商支付但尚未支付,或者是在采购活动结束应该向采购人退付而尚未退付的采购资金。二是挪用代理采购人采购的物品,这些物品是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人采购,但物品尚未经过验收交货,尚未移交给采购人或者采购人尚未接收而暂时存放在采购代理机构,采购采购机构的工作人员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先挪作它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或自己先享用,而在三个月内不予归还。三是采购人员的财务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如单位经费、采购资金、其它专项资金,进行营利活动。四是将单位里的价值较大的公物,如计算机、办公自动化设备等物品,挪作它用,进行营利活动或据为自用,且一直不予归还。

    六、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产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采购人员犯职务侵占罪,主要是采购人员中的主管人员,这些人员在单位里是掌管财物的,有一定职权的人员,如单位领导、财物管理人员等,他们一般是利用自己在单位里担任一定职务的便利,把单位里的财产,如车辆、价值较大的办公自动化设备等,非法占为己有。另外,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还有可能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把本单位用于采购活动中的特殊财物,如临时性设施、设备、构筑物、建筑物等,非法据为己有。

    七、串通投标罪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串通投标罪既侵犯其他投标人或国家、集体的合法权益,又侵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的秩序。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大宗货物的买卖,工程建设项目的发包与承包,以及服务项目的采购与提供时,所采用的一种交易方式。这种市场交易方式,是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要求的价格和相应条件,开列清单向招标方投函的活动。招标投标既然是市场竞争手段,必然竞争激烈。这样,就出现了投标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5条规定:“投标者不得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串通投标,是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私下串通,抬高标价或压低标价,共同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相互勾结,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在招标采购活动中,串通投标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

    第一种是投标者相互的串通投标。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彼此之间通过口头或书面协议、约定,就投标报价互相通气,以避免相互竞争,或协议轮流在类似项目中中标,共同损害招标者或其他投标人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一是投标人间相互约定,一致抬高投标报价;二是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一致压低投标报价;三是投标人之间约定,在类似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或低价位中标;所谓投标报价,是指投标者向招标者出示的愿意付出的价格。投标价一般来说应当以招际者提出的工程量化表作为计算的基础,并考虑中标率、投标企业的未来、竞争人数、竞争者投标条件等因素,在投标总额预算中加入适当百分比的利润形成。

    第二种是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是指招标者与特定投标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以不正当手段从事私下交易,使公开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共同损害国家、集体、公民(包括其他投标者)的利益的行为。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行为主要表现为:一是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二是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三是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四是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五是招标者故意让不合格投标者中标。即招标者允许不符合投标资格的投标者参加投标,并让其中标;六是投标者贿赂获密,即投标者通过贿赂手段,在公开开标之前,从招标者处获取投标者报价或其他投标条件的行为;七是投标者给招标者标外补偿,即投标人有意与招标人商定,在公开投标时压低标价,中标后再给招标人以额外补偿;八是招标者给投标者标外偿金。即招标者与某投标者商定,在公开投标时,故意抬高标价,使标价高于通常价,而致其他投标者上当吃亏。高价定标后,招标者按约定给故意抬高标价的投标者一定的偿金。

    这里需要明确的是,串通投标罪只有情节严重的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所谓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采用卑劣手段串通投标的;多次实施串通投标行为的;给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造成恶劣的影响甚至国际影响的,等等。

    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

    政府采购结果确定以后,供需双方要经过协商、洽谈,最后签订书面的采购合同,采购人员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组织者,要自始至终参与到整个采购活动之中,其中包括组织供需双方签订或代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采购人员在组织签订或代理采购人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组织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就构成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具体地讲,采购人员在组织签订或代理签订合同、组织合同履行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有几种表现表现形式:

    一是在组织签订、代理签订以及组织合同履行的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和有关工作纪律以及规章制度,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严重不负责任一般表现为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应当公证或者鉴证的不予公证或鉴证;贪图个人私利、关心的不是产品的质量和价格,而是个人能否得到回扣,从中捞取多少、得到好处后,在质量上舍优取劣,在价格上舍低就高,在路途上舍近求远、在供货来源上舍公取私;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合同;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等协议;违反规定为他人签订合同提供担保,导致发生纠纷时承担担保责任,等等。

    二是严重不负责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和人民造成的重大物质性损失和非物质性损失,物质性损失一般是指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非物质性损失是指严重损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声誉等。

    三是在组织供需双方签订合同时,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表现为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没有认真审查核实;对采购人和供应商提出的无理要求没有坚持原则,充当好人,听之任之;对双方达成的合同文本没有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项目要求认真审核把关;在合同明显违反了采购文件的规定以及与采购结果严重不符的情况下仍是得过且过,或者置之不理,造成合同无效,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四是在组织合同履行过程中,有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员负有组织、监督采购合同履行的责任。采购人员在组织采购合同履行过程中,不负责任主要表现为对供需双方履行合同的行为不予监督,对合同履行过程中供需双方发生的矛盾纠纷不及时协调解决,对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变更事项不及时进行审核确认,不及时组织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致使合同不能正常履行,给采购人或者供应商造成损失,进而给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完)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李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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