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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标书细节也决定成败[上]
发布日期:2006-09-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39

    招标文件中包括商务和技术两个部分,而在这两部分中大多数投标商都认为技术部分是关键部分,是项目含金量比较多的部分。但是如果对投标书商务部分的细节不注意,那么技术的含金量可能会因此就不值“钱”。对此,本人的体会颇深,比较重要的是:投标书的细节也会决定成败。在最近几次本人负责组织的设备招标采购项目中,就有一些实力比较强的投标商,因为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不重视招标文件的商务部分,导致了无效标。其中比较常见的有如下几种情况:
   
    1、投标文件正本中没有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权人的签字或签章,导致无效标。因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投标文件正本的每一页必须要有法定代表人或者被授权人签字。这些细微的地方不注意,符合性检查阶段就会被评委判为无效标,根本就进不了详评打分阶段。
   
    2、“时间就是金钱”,投标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前递交,宁愿到递交现场早,也不愿正好赶在那个时间递交。有些招标项目,就有投标商因为晚了2分钟而被拒绝。也许她本人心理感觉很内疚,都流泪了,但是,这就是原则,是法律所规定的,谁同情就是违法,就会有人投诉。所以投标单位一定要注意时间的金钱性。
   
    3、对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核实各种证件的有效期限。比如有些项目招标中,有些投标商所提交的质量体系认证就有不少过期了,包括组织机构的代码、税务登记、营业执照等。
   
    4、投标主体混淆不清,有些投标单位是A公司,但是出具的有关证书或盖章的是另外一家相关联公司B公司。
   
    5、没有仔细阅读招标文件规定的特别说明和无效标条款,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如交货期和付款条件没有响应等,或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资料在标书中没有提供(招标文件中规定,不提供该资料的的就是无效标)。
   
    对以上列举的5种情况,投标供应商应引起高度的重视,并充分了解导致无效标的原因。无效标是指某一投标供应商因投标文件某一方面存在法定情形之一的重大失误,评标委员会确定其投标无效。根据《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无效标是指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况,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评标委员会应该按照无效投标处理:
   
    (1)、 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
   
    (2)、未按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
   
    (3)、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
   
    (4)、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等。(待续)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作者:马正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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