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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投诉处理应具备“五性”
发布日期:2006-09-14    地区:四川省    阅读次数:106

    在日常工作中,各级政府的财政部门如何在法定时间内用清楚的事实、确凿的证据、正确的定性、准确引用的法条、得当的措词、规范的行文处理投诉?这要求工作人员必须具备“五性”意识。

    原则性

    受理投诉应具原则性。凡投诉人不是参与该政府招标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投诉书没有签署投诉人真实姓名、签字和有效联系方式的;以法人名义投诉的,投诉书没有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没有对招标人进行了质疑;超过投诉时效的;已经做出处理决定的,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投诉事项已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符合这些原则条件的投诉都不应接受,以防虚假投诉或恶意投诉。

    保密性

    处理投诉方案应具保密性。经办人受理投诉案件以后,重要的是对调查取证环节的保密,以免搜集的材料被人动了手脚、调查中反映的事实被人篡改。有的投诉人从经办人员口中得知将要调查的人和所取的证据,立即就与被调查对象等人联系,让投诉处理经办人得到了有利于投诉人但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材料。

    客观性

    调查细节应具客观性。尊重客观事实是行政监督部门经办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持有的态度。客观事实是处理案件的基础,尤其是处理投诉案件中,违法事实是作出行政处罚的根据,因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制作时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实事求是地进行调查取证,查阅、复印有关文件资料,核实有关事实经过,把事实的前因后果、时间地点、人物情节等叙述得清清楚楚,否则,事实不清楚,不能适用法律,更不能准确定性。

    合法性

    处理结论应具有合法性。如果招标采购文件被监管部门认定具有明显倾向性或者歧视性,给投诉人或者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带来的损失(不管已经造成还是可能造成)应根据所处招标采购活动阶段的不同,受到相应处罚:如果采购活动还没有完成,应该责令招标人修改招标采购文件,并按修改后的招标采购文件内容开展采购活动;如果采购活动已经完成但还没有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采购活动存在违法行为,应责令重新开展招标采购活动;如果招标采购活动已经完成并已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采购活动违法,由被投诉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规范性

    处理决定书应具有规范性。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应写入盖有监督机构章印的处理决定中,并依据民事诉讼法送达的规定送达到被处理对象和投诉人以及有关系利害人。处理决定书的完整内容应包括: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包括代理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处理决定的具体内容及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告知投诉人行政复议申请权利和诉讼权利;做出处理决定的日期。 

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作者:陈寿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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